【精研服务】知识产权类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日期:2020-06-25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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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2017年以来,赵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情况下,从上线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斯凯奇”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对外销售谋利。经查,赵某销售的假冒“耐克”童鞋金额人民币 11 万余元;被查获假冒上述商标的运动鞋3500余双,货值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后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立案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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