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权利人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坦华公司”)通过协议、授权等方式,从关联公司处获得汽车全景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以设置分级管理制度、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对技术信息进行保密。经鉴定,该公司汽车天窗机械组、汽车天窗遮阳帘驱动系统、天窗后玻璃排水系统及汽车天窗技术图纸,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权利人恩坦华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曾接触上述技术信息。2014年3月,于某某从恩坦华公司离职,随即受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被告单位上海万超汽车天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超公司”)聘用,负责汽车全景天窗研发工作。于某某违反与恩坦华公司保密约定,将恩坦华公司技术信息披露并用于万超公司相关天窗产品的研发。万超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明知于某某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仍将相关数据资料用于万超公司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后贾某某、于某某又以共同发明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经鉴定,万超公司的部分汽车天窗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恩坦华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人民币1298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8日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未将万超公司、贾某某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于某某到案后,否认曾接触和披露涉案技术秘密,贾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否认明知该技术属于他人商业秘密,称相关技术信息是通过于某某从外籍人员处购得,万超公司为此支付了25万元价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一方面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在排除其他人泄露技术秘密的可能性并认定于某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后,检察机关于11月16日对于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提起公诉。另一方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起诉被告单位万超公司及其经营者贾某某。检察官通过现场走访、调取有关书证材料、询问相关证人,发现万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强的保密意识,对自行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资料,采取安装加密软件、设置物理隔离及专人保管登记等措施加以保护,而涉案技术信息的获取过程存在明显异常,且原始电子文档上留有恩坦华公司的标记。在补充上述证据之后,检察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对万超公司、贾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加起诉。
出庭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于某某仍坚持无罪辩解。嘉定区检察院就恩坦华公司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万超公司电子数据及产品与恩坦华公司的技术信息存在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等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同时结合大量客观证据,充分论证于某某实施了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万超公司、贾某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2020年1月19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万超公司罚金四百万元;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抑制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中央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明确要求强化商业秘密刑事执法。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面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综合运用证据形成锁链,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商业秘密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多,查明侵权人犯罪过程和手段是办案难点之一。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追查涉案技术信息来源、保密措施、泄密过程、保密义务等,收集固定侵权人违约情况、侵权情况等证据。同时,应注重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准确确定商业秘密检材范围、内容及鉴定方法,广泛收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而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其他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从而证明被告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三)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在依法办案与避免冲击企业经营之间寻求平衡。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注意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尽量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侵权公司的经营规模、员工结构等情况,综合评判企业维持经营的实际需要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已捕的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取得打击犯罪与维护生产经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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