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公司)是专业从事全地形车、竞技摩托车等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主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设有保密措施且未许可他人使用。2004年,被告人周某入职春风动力公司从事发动机技术研发,并签订保密协议。2014年2月24日至3月1日,春风动力发动机研究所负责人在出差期间,将该所指定邮箱审核权限授权给周某,周某利用该授权权限,私自将公司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等技术资料从公司涉密内网邮箱发送至自己的外网邮箱。
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从春风动力公司辞职后即应聘到飞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神公司)控股的浙江同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硕公司)主持研发发动机。其间,被告人周某将其获取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同硕公司发动机研发。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同硕公司向飞神公司销售涉案发动机314台,其中300台被飞神公司用于配装全地形车销往多地。经鉴定,同硕公司与春风动力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多项技术秘密点相同。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给春风动力公司造成损失83.9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本案侦查机关将春风动力公司2V91系列发动机研发成本914.15万元认定为权利人损失数额,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机关认为该损失数额不能作为定罪依据,遂主动联系多家审计评估单位,就本案损失计算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最终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乘以春风动力每台车辆的利润再乘以发动机价值与整车价值占比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得出本案权利人损失数额83万余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办案检察机关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周某由拒不认罪转为认罪认罚。
出庭公诉 2019年10月31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周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鉴定的技术秘密点均已被权利人在维修手册上公开或者系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构成商业秘密。检察人员仔细查阅大量专业性材料,咨询包括鉴定人员在内的多位发动机领域专家,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得出部分技术秘密点已被公开,但部分技术秘密点仍属商业秘密,不影响整体侵权认定的结论;同时收集大量已决案例作为参考,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提出适用缓刑和罚金数额的精确量刑建议,被法院完全采纳。2020年3月26日,余杭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周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护航。本案权利人春风动力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一直走自主创新发展模式,属于国内全地形车领域龙头企业。检察机关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有力指控犯罪的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飞神公司、同硕公司与春风动力公司达成谅解协议,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召回全部侵权产品,有力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借力专家智库,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犯罪数额。由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通常需要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办案检察机关经过咨询涉案技术领域专家,认为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已被公开但其他秘密点部分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整体上应当认定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得到法院判决认可。本案侵权产品尚未获利,市场上缺乏类似许可使用的情况,价值评估条件欠缺。检察机关经与多家审计评估公司研讨,并带领评估人员赴案发企业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数×春风动力每台车辆利润×发动机价值与整车价值占比计算权利人损失作为犯罪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综合治理。办案检察机关认真梳理涉案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载体管理、涉密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参考国内外先进涉密管理经验,提出建章立制、堵漏除弊的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堵塞漏洞。多次赴涉案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法治宣传,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切实防止类似侵权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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