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3-06-15 16: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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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外卖餐饮封签 地方标准

【要旨】

针对外卖餐饮包装未有效密封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在地方标准已经明确对外卖包装密封方式提出规范要求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网络餐饮服务安全管理规范落地适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用餐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924-2021,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外卖打包“应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无法复原”。北京市延庆区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按照《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外卖封签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庆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为进一步查证核实,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通过外卖APP点餐,点餐的5家外卖中有4家未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使用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各类餐食可以随意打开。6月27日,延庆区院立案调查,并与行政机关进行了沟通。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外卖餐饮安全的监管职责和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2022年7月11日,延庆区院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卖餐食进行规范包装,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凝聚履职合力,加大保护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力度,整改期间,延庆区院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开了外卖食品安全专题座谈会,共同到部分外卖餐饮经营店铺进行实地普法宣传,对已包装的外卖食品进行现场查看,引导经营者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封装。

2022年8月19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了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开展全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食品安全封签落实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二是对各大外卖平台延庆网点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对外卖配送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发放了食品安全封签。整改期间,行政机关共办理涉外卖餐饮封签案件4件,对涉案店铺给予了警告处理并采取宣传、引导措施,督促相关经营者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包装,保障外卖食品安全。

延庆区院于2022年9月2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涉案的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商圈内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按规定使用了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外卖食品包装得到有效密封。

【典型意义】

随着外卖成为满足百姓日常生活需求的便捷方式,外卖食品安全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堵住外卖食品安全漏洞,既要靠平台与餐饮服务者行业自律,更要靠制度规范引领。检察机关及时关注到地方标准的出台,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督促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地方标准在本地的实施,协同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使外卖封签这类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落地执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卫生安全 医疗美容

【要旨】

针对医美机构重复使用注射器、使用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基本案情】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某医美门诊部在对消费者进行医美整形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期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药品,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用于面部五官塑形,使用过期的医用免洗消毒凝胶、甲紫液等消毒用品,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都区院)在开展小诊所医疗安全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3月21日立案。立案后,采取现场勘验、调取营业执照等书证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咨询专业人员、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查明:某医美门诊部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期药品和消毒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2022年3月25日,秦都区院针对某医美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向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职责;向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美门诊部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等过期药品19支、“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等过期医疗器械5支,并处罚款。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医美门诊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医美门诊部缴纳了罚款,改正了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过期药品及消毒产品的行为。

秦都区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成立医美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印发《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共摸排辖区43家医美机构,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化妆品等问题线索20余件,责令关停6家无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美机构,责令10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美机构依法办证,作出罚款、没收过期药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美”消费需求的增加,医美行业迅速发展,随之产生的用药、行医不规范问题多发高发。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深化“检察+”协作格局,从个案办理扩展到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引导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系统治理医美服务痛点、难点,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精神药品 国家管制化学品 惩罚性赔偿 全链条追责

【要旨】

对于在饮料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严重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起,段某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并制成添加剂后,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委托佛山某饮品公司生产名为“咔哇潮饮”的饮料。该饮品公司在明知添加剂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生产饮料,最终导致饮料流入市场。2022年4月,段某某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调查和诉讼】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佛山市院”)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同时,将本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调查,γ-羟基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涉案饮料的γ-羟基丁酸添加量,足以对人体构成伤害。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饮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办案组通过调取网络平台的销售情况固定电子证据,并主动联系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明涉案饮料流入市场的销售数量、价格及范围。

2019年9月,经履行诉前程序,佛山市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共同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亿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的生产和销售商进行全链条打击,让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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