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调查权 举行听证会 青岛两级院联动办理全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案件


[日期:2023-05-30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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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红十字会、政法委、政府、中心血站,核对矫正个案书、教育谈话记录、社区服务登记表、公益活动登记……

这是在办理青岛市首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提请减刑案件时,青岛市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为强化减刑案件实质化办理所做的工作,也是5月18日青岛市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的提请减刑审查案举行公开听证时检察官出示的调查证据。2023年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该犯做出了减刑裁定。

2023年4月12日,青岛市李沧区司法局向李沧区检察院征求意见,建议对该区所属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提请减刑。李沧区检察院立刻对该案开展全面调查,并第一时间报告青岛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及时启动两级联合机制,对该案开展全面调查核实。

2019年马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交付李沧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矫正期间,马某在青岛崂山区捐献了造血干细胞,被授予“崂山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同时,他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先后被授予“2018-2019年全国无偿献血奉献铜奖”、“2020-2021年全国无偿献血奉献金奖”。鉴于马某确有悔改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李沧区司法局拟对马某提请减刑并向李沧区院征求意见。

在查阅材料时,检察官发现区司法局提交的部分证据为马某提供的奉献铜奖、干细胞捐赠证书、受赠孩子父母的感谢信,和他自述的献血量。因部分证据来源单一,证明力不足,检察官充分发挥检察调查权,能动履职,先后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前往崂山区红十字会、崂山区政法委等单位,对区司法局询问相关人员、提取关键证据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又因马某只提供大概献血量,为明确实际献血量,检察官到青岛市中心血站调取证据,并向相关证人提取笔录,在调查中了解到马某已获得“2020-2021年全国无偿献血奉献金奖”,因时间原因证书尚未下发,检察官又调取了相关表彰文件和人员名单,固定了关键证据。

在根据李沧区检察院的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李沧区司法局将对马某的减刑建议报市司法局审核,5月12日市司法局将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李沧区院前期取证和审查的基础上,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又依法调取了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档案材料,包括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矫正个案书、教育学习登记表、教育谈话记录、书面思想汇报、学习笔记、社区服务登记表、公益活动登记和记录等。

经两级院多方取证和审查,检察机关证实2022年8月马某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挽救一名少年白血病患者生命,2022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崂山区政法委、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崂山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马某多次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累积献全血达2400毫升,单采成份血20次39个治疗量。先后被授予“2018-2019年全国无偿献血奉献铜奖”、“2020-2021年全国无偿献血奉献金奖”。

检察官认为,马某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积极参与教育、劳动,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同时,马某能克服社会传统观念、花费时间、忍受捐献的痛苦贡献出救治陌生人性命的干细胞,这就是一种“舍己救人”的牺牲,且其无偿献血量大,从对社会有益的角度来看是大爱行为,理应被鼓励。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马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市司法局的建议并无不当。

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青岛市检察院特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同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第五检察部主任张兆才主持听证。听证会上,市司法局代表宣读了对马某的减刑建议书,李沧区司法局代表就马某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予以说明,马某本人作了自我陈述。承办检察官就调取的证据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予以出示,并就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围绕听证议题进行了提问并讨论。

2023年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依法询问了证人并充分发表检察意见,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该犯做出了减刑裁定。

下一步,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继续深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加大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提请审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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