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担保的债务妻子还不还?


[日期:2019-09-26 10:56:00]
来源:市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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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的丈夫黄某为XX公司提供担保这件事您知情吗?”“我知情并签字了,但这只代表我知道他提供担保这件事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并不代表我要和他一起还钱,我不认可法院这样的判决!”

2013年6月,乙公司、黄某与甲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度为8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用以担保XX公司对甲银行的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黄某的配偶刘女士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黄某依据该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XX公司先后向甲银行贷款240万元、260万元、340万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后因XX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甲银行将其告上法庭。

2015年5月,法院原审认为,XX公司对于其拖欠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承担偿还责任,乙公司、黄某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女士作为黄某的配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刘女士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她并没有保证的意思,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于2018年1月来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此案监督,请求免去她的共同还款责任。

市南区检察院审理后查明,刘女士并未在本案贷款合同中签字,仅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甲方配偶确认内容”后签字;对其配偶黄某作为保证人的事实进行了知情的确认,而不是对夫妻双方作为保证人的事实进行确认;刘女士签字确认的后果是,对黄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知晓,而并没有刘女士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为刘女士对其配偶黄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8月15日,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了原审关于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并依法改判。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做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妻子并不必然成为保证人,也不必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刘女士作为保证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对保证合同知情,但其并没有作为保证人签署合同,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刘女士并不是本案共同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银行采用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确认内容”,该项内容的签字确认不能认定保证人配偶作出了成为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成为认定保证人配偶作为保证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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