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的债,另一方需要还吗?


[日期:2020-08-31 14:54:00]
来源:市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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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在上一期的民法典小课堂中,我们讲到了夫妻一方签的保证合同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那么,当夫妻一方对外欠债时,另一方是否要一起还债呢?下面,跟小南一起看看《民法典》新规下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吧!

王某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称被告人李某先后向其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李某逾期未还款;被告人张某是李某的丈夫,李某所借款项应当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遂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25万余元,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张某对被告人李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不服调解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原审卷中有一份以本案被告张某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签名及捺印真实性存疑,后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委托书中“张某”的签名字迹与现场提取的被鉴定人张某书写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检察院遂以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依法建议法院再审。

那么这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型。

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债务。家事代理之债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债,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重大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家事代理之债。

夫妻合意之债,是指夫妻协商一致共同借贷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与第二款中“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合意之债。

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合意借贷。

在上述三种夫妻债务中,夫妻合意之债相对简单一些,主要看有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论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属于共同债务。

对于债权人善意之债,则首先要证明用于家庭需要,不能证明用于家庭需要时,则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而且“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证明,必须有具体事实证明,达到高度可信程度。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后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对张某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加重了债权人的审慎义务,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民法典立法编纂的一大亮点。到这里,小南相信大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有更清晰的界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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