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标兵杨致奎:“三个坚持”先生


[日期:2017-09-05 16:07:00]
来源:
作者:

      选手:请问原因的原因,还是不是原因?
 
      在一个高度紧张的辩论赛现场,面对语速超快的对手,刁钻的问题,你会怎么应对?
 
      杨致奎:张明楷教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里提到 ,原因的原因也是原因!

      本来,小编只是想来偷偷看一下,这位昨晚还上吐下泻、今天候场时一句话也不说的安静美男子会怎么表现。结果,天哪,只这一句就把偷偷路过的小编吓得差点跌倒在地,简直太赞了。
 
      而当我提起这个故事时,另一个小编就说:“啊,是他呀。他就是那个笔试结束第一个交卷,告别西边的考场,不带走一片云彩,把考卷留给你,把盒饭留给你,只拿走一个键盘的很累先生。”
 
      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青岛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中,他获得“青岛市公诉标兵”和“青岛市优秀辩手”两个奖项。他就是应小编之约写一篇心得,思来想去,很难下笔,结果被小编追债追到墙角,只好写下“三个坚持”的城阳区检察院检察官杨致奎。

      对头,坚持,方现英雄本色。
 
 
      对法学原理始终坚守的坚持很重要
 
      2013年,我办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四名嫌疑人注册成立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设P2P网贷平台,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投资人遍布除新疆、西藏和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份,经法院最后判决,认定非吸数额高达1.2亿元,涉及投资人数为805人。
 
      而在最初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非吸数额只有2090余万元、人数也只有区区118人。公安机关认为,应当以实际查证属实的投资人数和金额作为起诉数额,而案件涉及全国,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协查最终提取到的笔录也就这118人,很多投资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不能认定为投资人。
 
      我阅卷后感到,如果这么办,那么大量莫名投资人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这是多么不公平的事情。虽然这些投资人没有提取到笔录,甚至没有银行交易流水,但基于形成法益侵害的客观事实、基于行为与结果客观存在着因果关系,为了他们的权益,我们应该将网贷平台后台有投资款注入的注册账户都认定为投资人,资金以形成交易回转的数额一并计算。
 
      可是我翻遍了手头所有的资料,没有任何能够明确支持我观点的法律、法规,甚至连会议纪要、办案指导这样的文件都没有。讲没风险是不可能的!没压力也是不可能的!为了确认自己判断的准确性,我用了整整21天时间从数量可观的卷宗、最后看到恶心的以万计算的银行交易流水与网贷平台后台数据库进行一一比对,结果是数据完全对的上,未发现一例错误,由此我对这1.2亿元、805人坚信不疑。
 
      最终,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基于法理起诉该案并获法院支持。而2014年3月,两高一部终于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客观提取不能综合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
 
 
      对良心办案无欲无求的坚持很重要
 
      还是2013年,那个年底,我办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嫌疑人和其丈夫在城阳区某滩涂地内大肆采挖河砂变卖获利,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盗挖河砂720余立方米、价值14430元。
 
       我阅卷后认为事情远没那么简单。首先,这是起非法采矿案而非盗窃,其次,从案卷所附砂场照片来看,数量远不止720立方米,甚至多达100倍都不止。当时我内心很纠结,若按盗窃罪起诉,案情简单明了,各方都满意,自己也省下不少精力。若按我认定的非法采矿起诉,整个案件证据结构将出现360°大逆转,几乎所有证据都要推倒重来,当时青岛市还没有哪个院办理过这个罪名的案件。
 
      要不要坚持,最后我还是咬咬牙,再费事也要把它办成。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32个类似案例逐一分析,又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找到“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项目鉴定、认证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当我将自己的观点向院里做了汇报后,院里立刻组织侦监、公诉全体人员开会讨论。我详细阐述了定为非法采矿的四点理由,以及按非法采矿重新构建证据体系的每一步流程,很快得到了大家的支持。
 
      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历经与公安、国土、物价、财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数次沟通、协调,被告人两次翻供,两次更换律师发表不同寻常的辩护意见,顶住嫌疑人家属三次到我院剑拔弩张的质问和非难,终于千呼万唤等到了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鉴定意见,认定非法采挖量共计200794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3680554.02元。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结案后,我去过两次沙坑现场,当秋风起时,远处会有几只白鹭迎水略过,惊起光韵悠悠。被告人现已服刑完毕,而她丈夫仍在逃,我仍在苦苦等待他的到案…….
 
 
      对心存悲悯锲而不舍的坚持很重要
  
      2016年1月,我院正在试点“捕诉合一”制度,我批捕并公诉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多名嫌疑人将一来路不明、出生才几天的男婴深夜从临沂运送到青岛出卖。
 
      公安机关分两次对四名嫌疑人提请逮捕,第一次为王某军、王某英姐弟俩和依某,我在提审依某、并查看为解救男婴而假装成买家的张某和周某笔录时,发现依某主客观上都积极参与了解救男婴的行为,依某入罪存在疑点。经过补充侦查,最终没有批准逮捕依某。
 
      此时,提供男婴的仲某仍在逃,我决定等一等。同年3月,仲某生在临沂落网。当我拿到相关证据材料时,发现只有嫌疑人王某军一人的证言能够证明仲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在贩卖儿童,而就是这份证言,王某军也很快翻供了,这样的话根本就达不到批捕要求。可是从案件中多处不合常理的行为来看,仲某说自己只是为了送养,并不是要出卖孩子,这个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脚。
 
      为此,我列出十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事由,决定以王某英为突破口,在批捕短短的七天期限内,我们四次提审王某英,最终王某英交代,因为她的丈夫曾向仲某借过2000块钱,怕把他供出来钱要不回来了,所以一直没说。而且当天凌晨时在送男婴到临沂高速路口的车上,是仲某教给她弟弟王某军,编造出王某英是孩子的大姨,因为自己妹妹超生养不了,才把孩子送出去的故事。最终,供述相互印证,仲某被批准逮捕。
 
      开庭时,面对三名被告人的翻供,律师的无罪辩护,我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在法庭上,我说:被告人公然实施拐卖儿童,已经远不止于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它更加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突破了基本的道德底线,他们应该感受到内心对良知的深深谴责!最终,各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均认罪伏法。
 
      三个案子三个坚持,回味、琢磨,个中滋味,唯有自己最懂。而我的同仁们办理的好案子也浩如繁星,很多人把它深埋在心底,很多人把它形成文字展示陈列,同样有很多人在孜孜以求,这一切的一切都化作一个词:坚持!
 
      他们才是英雄!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