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璐:真相只有一个


[日期:2018-12-26 16:02:03]
来源:公诉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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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识他!”“你们之前什么时候见过我?”

“案发三年前我曾经到他店里买过古董。”“你们到我店里买过啥东西?”

“我父亲在拘留所被欺负,他说那个人是在古董街卖东西的,还吸毒,我当即就想到了他,因为古董街吸毒的我就认识他。”“整条古董街,少说上百家商铺,就只有我一个人吸毒吗?”

一连三个反问,让本来振振有词的被告人顿时哑口无言。

口口声声说认识的这个人叫小孙,而连着三次说不认识的人叫朱某。可是认识又如何?不认识又如何?为什么他们要如此争论不休?

事情还要从2016年3月说起。

 

2016年3月,小孙的父亲大孙曾被行政拘留过,正好和朱某同在一个监室,拘留期间因琐事与朱某产生了矛盾。

大孙被释放后,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儿子小孙。过了一阵,小孙纠集了郭某、周某等人,对朱某进行了跟踪监视,最后又趁机对朱某进行殴打、报复。

一起事实清晰的故意伤害案件。

很快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认为被告人小孙、郭某、大孙、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大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大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谁知判决刚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立即提起了抗诉,而被告人也同时提起了上诉。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很简单:一审刑事判决书并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犯罪手段,对四被告人均量刑畸轻;认定大孙作用相对较小,明显不当;对周某适用缓刑不当。

上诉理由就更直接了,小孙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大孙更是说自己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指使别人实施伤害行为,一审量刑过重,他们都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各说各有理,那么大孙到底是不是主犯?他在这次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如何?

接到上诉案卷后,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官颜璐提审了上诉人。大孙坚称自己从未让儿子去报复被害人,案发当天自己根本就不在现场,更没有给小孙等人指示过报复目标。小孙则说自己以前就认识被害人,听说父亲被欺负,就一心想替父亲找回场子,这点小事根本就没告诉父。

按照常人推理,此时不是应该上演一出父亲为了保全儿子将全部罪责揽在自己身上的戏码吗?事情真的就像他俩所说的那样吗?大孙真的毫不知情吗?案发当天大孙到底有没有出现在现场?

这对父子真是不一般。

 

寻着这些问题,颜璐决定重新仔细研究案卷,看看是否有什么蛛丝马迹未被发现。

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小孙在公安机关有两次供述证明他父亲当时在案发现场,之后却翻供不承认了,而大孙则是一直否认自己在现场。所以,到了一审时,只有其他共同被告人的供述这些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大孙发挥了主要作用。

这时,颜璐注意到卷里有一张大孙的手机截屏照片,照片里显示的是一张大孙的手写字条。字条上记录了案件发生前几天大孙的行程安排,包括什么时间、开哪辆车亲自跟踪了被害人,这份证据足以证明大孙对于报复被害人早有预谋。有了预谋,那大孙到底有没有在现场指挥呢?

如果当天大孙参与了作案,那么肯定会和小孙之间有电话沟通。于是检察官又通过公安机关调取了小孙与大孙案发当天19时20分至23时58分的通话记录。从通话记录来看,大孙和小孙在这段时间里通话频繁,并且多次是大孙主叫小孙。这也印证了同案被告人周某、郭某的供述,二人均称案发前一天和案发当天大孙都在案发现场,并且打电话给小孙指示了被害人的位置。

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证据,在与两被告人对质过程中,虽然两被告人仍不承认大孙曾在案发现场,但对于检察官提出的为何大孙毫不之情却在案发当时多次打电话给小孙,对被害人提出的古董街那么多人,小孙为何能确定就是被害人自己等问题却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真相逐渐浮出了水面。

事情因大孙而起,而大孙在得知小孙想报复被害人时,作为家长并未予以制止,反而亲自跟踪被害人还用电话给儿子指示目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但他在本案中起了关键性作用。

预谋实施打击报复,分工配合,指示目标,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作用较小明显不当。检察官综合分析之后认为,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准备了棍棒多次到被害人处伺机报复。案发当天,郭某开车撞击被害人,小孙、周某持棍棒对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骨折。其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其行为性质有别于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而周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在二审开庭时,检察官提出一审认定大孙作用较小不当,对大孙、小孙量刑偏轻,但对周某适用缓刑并无不当的出庭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官意见,小孙、大孙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二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多方努力,几次周折,一个刑期只增加了七个月,一个刑期也才增加了十个月。面对这样的结果,颜璐检察官却认真地说:“上诉案件多是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对于抗诉意见,我们并不是全盘接受,也不是全部否定。

因为要当好一名公诉人,必须要有一颗善察的心,这个时候心思细一点,就是对案子负责,就是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这是一名公诉人做到不枉不纵的基础。”

我们,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作者简介

颜璐,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曾获得青岛市第六届公诉人大赛公诉标兵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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