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1-03-27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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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相关部门发现招远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经测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739公顷。2017年8月30日,招远市相关部门向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虽然某公司已停止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但违法建设的小码头一直未予拆除,招远市相关部门未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4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案件整改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招远市相关部门在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依法调取了招远市相关部门对某公司行政执法卷宗,查阅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深入现场通过拍照、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

2018年4月19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18年6月19日,招远市相关部门回复称,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某公司对违法主体提出异议,称该案违法主体应是当地村委会,而该村委会却予以否认,因此本案无法确定违法主体。对此,该局在违法现场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按无主处理。遭受破坏的海域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依然在持续。

2018年6月21日,烟台市、招远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勘验,采取拍照、卷尺测量等方式提取、巩固了相关证据。针对招远市相关部门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问题,专门向其上级机关发出调查函。烟台市相关部门回复称,招远市相关部门在办案期限内仅进行了立案报备,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和执行

2018年7月2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招远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某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招远市相关部门称,其已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整改,履行了法定职责。检察机关认为,其虽然向违法主体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了部分职责,但并未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遭受破坏的海域未能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全面履职。

2018年8月6日,招远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2018年9月5日,招远市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为督促该行政处罚落实到位,2019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联系海洋渔业部门及辛庄镇政府,并多次到现场进行督导,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涉案小码头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拆除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院、烟台市院高度重视,多次指导招远市院搜集、固定证据。在对诉前检察建议跟踪阶段,烟台市院派员直接深入现场勘验检查,指挥无人机航拍取证,为启动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针对招远市相关部门辩称无法确定违法主体的问题,检察机关调取了某公司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建设人工渔礁项目的批复材料,证实某公司确为违法建设主体。经过全面搜集、固定证据,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争议是招远市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判决作出行政决定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督促判决和行政决定的落实,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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