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打造“司法救助+”新模式


[日期:2022-05-24 17: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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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将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融入服务国家脱贫攻坚大局并取得成效。目前,该院共受理司法救助申请18 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2余万元,其中救助贫困家庭1户2 人,向涉案贫困当事人发放救助金 1.6万元。

司法救助+标准化,通过流程再造,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该院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为指导,结合该院司法救助工作实际,从司法救助服务行为的规范性角度出发,对司法救助工作遵循的原则、救助机构及其职责和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及条件、进行救助的程序、 救助金的发放及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梳理和再造,制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和《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为精准办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提供明确指引规范。案件承办人员以该规范为指引,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深度融合,使标准化的检察服务理念成为干警的自觉意识和价值遵循。该规范运行以来,所办理的18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流程更加规范、效率更加高效、效果更加突出。

司法救助+内外协作,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挖掘国家司法救助线索。该院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扶危济困作用,及时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刑事案件被害人送去温暖,第五检察部建立内外协作线索发现工作机制。内部建立司法救助检察系统内部联动机制。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衔接,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救助申请,并在救助线索移送、救助工作开展等方面进行协作,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将之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如在办理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发现桑某某一家六口人均是被害人,其父母、 妻子、 大儿子以及自己在事故中受伤,小儿子在事故中死亡,事故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该院收到线索后,在两日内与当事人家庭联系,为其申请了 4.1万元的救助金,切实做到“及时救助”。外部与区扶贫工作办公室会签文件,在全区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遭受犯罪侵害致贫情况摸排活动,主动收集国家司法救助线索,为精准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做好基础性工作,最大限度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贫困问题。

司法救助+网上互联,跨地域进行远程帮扶救助,切实打破疫情隔阻与距离限制。该院针对疫情特情,充分利用12309 网络平台接受并受理救助申请材料,利用便捷的快递服务送达法律文书,跨地域委托救助申请人所在地检察院协助核实身份、做实地调查等工作,避免申请人来回奔波,真正做到方便群众,确保救助便民惠民。如家住潍坊市的赵某某电话反映,自己是吴某某交通肇事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妻子,因加害人未给予任何赔付,自己需要照顾公婆,抚养未成年女儿,近期又因疫情在家待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办案人通过电话、微信多次与赵某沟通,引导其通过12309网络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委托住所地检察院协助进行相关情况核实,最终审查确认来电反映情况属实,依法给予了救助,获得了申请人的高度评价。

司法救助+未检保护,注重关爱特殊群体,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第五检察部联合未检部门,扎实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司法人文关怀彰显检察机关亲和力,构建司法关爱连心桥。从检警保护、 专项申请、 法律援助、社工疏导四个维度积极搭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机制,最大限度减轻办案“次生伤害”,以柔性办案来传递司法温暖,积极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共开展未成年人救助案件3件,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

司法救助+跟踪反馈,持续关注救助后续情况,着力提升长远救助效果。该院牢固树立“授人以渔”理念,帮助申请人实行自我“造血”功能,为避免救助申请人获救助后再次返贫,改变之前“救助即结束”的做法,实现由单纯司法救助“补血”向引导帮助贫困当事人及其家庭自我“造血”阶段的转变。如在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被害人申请救助时,承办部门除了为其启动快速司法救助程序外,还与住所地政府、 村庄联动,制定持续帮扶措施,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帮助救助申请人家庭解决经济困难,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突遭横祸被害人家庭的司法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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