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对于惩治虚假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也不断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动,织密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的“法律之网”。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在刑事检察方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增设虚假诉讼罪。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增强了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
在民事检察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提出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职权进行监督。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不断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取得较好成效。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控告。两级检察院对外公开电话是12309,欢迎大家积极宣传和提供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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