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日期:2021-10-16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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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近年来有哪些新变化?

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琦: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保险、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领域。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较为简单,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成诉的证据要求低,除借据外,汇款凭证可通过银行交易后将款项返回打款者的形式轻松获取,尤其是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策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尤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了一批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主要类型就是民间借贷纠纷。

随着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涉足的案件类型不断增多,监督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在以下方面有新变化:积极发现、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加大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力度;着力查办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拆迁安置、房地产权属、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领域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此外,对于机动车保险、医疗保险、企业财险等保险理赔类虚假诉讼案件,涉及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支付令、虚假司法确认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也应进一步加大发现与查处力度。

青岛晚报记者:司法实践中,针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赵煜亮: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民商事案件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要依职权查证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对此应重点审查:1、同一主体同时在多起涉财纠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2、案外人对民事纠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3、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的;4、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的;5、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的;6、原告、被告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7、诉争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8、当事人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9、当事人之间系亲友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具有利益关系的;10、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折抵债务的;11、案件从受理、开庭到结案时间短暂,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异常容易的;12、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13、律师与司法人员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或者利益输送的等。

对此,检察机关将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具体调查核实措施,不断提升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鉴别能力,善于甄别和判断民事虚假诉讼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对于串案窝案,注重以点带面,全面排查,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中国报道网记者:今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请问贯彻落实中央意见,下步有什么具体措施和打算?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赵煜亮:检察机关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方面,高度重视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近年来市检察院先后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会签《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办案标准、形成工作共识,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步,检察机关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注重运用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强化统筹协调,自我加压、主动作为,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参与的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等业务协作机制,发挥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案件信息、数据共享。

三是通过联合调研、会签文件、座谈交流等方式,完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共同推动虚假诉讼防范和制裁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定期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惩治意识,震慑虚假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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