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讲清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日期:2026-11-02 15: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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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王某与“小杨”签订承包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小杨”支付王某10万元。后王某申请执行,因未能查询到“小杨”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多年后,法院根据王某重新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小杨银行存款3万元。小杨向检察机关反映,自己账户被冻结后才知道这个案子,其不认识王某,也从未在青岛生活,小杨认为有人冒用其身份打官司,要求检察机关查明就纠正这个“假案子”。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又采取了调取户籍档案、走访涉案用工单位、委托笔迹鉴定、当事人辨认照片等多种调查核实措施,查明当年以“小杨”身份参与诉讼的实际系小杨的哥哥大杨。大杨多年前因与家中产生矛盾离开家乡至青岛生活,后持姓名为“小杨”的假身份证以“小杨”名义签订合同并参与诉讼。

民事裁判监督结果

基于新查明的证据及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实大杨存在冒用小杨身份签订合同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原判决小杨担责存在不当。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原判决,将大杨追加为本案当事人重新予以审理。

TIPS

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职能

✓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虚构案件基本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进行仲裁、公证,获取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利用司法程序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的,构成民事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或执行活动中涉及虚假诉讼情形的,检察院可依职权进行监督。当事人、案外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进行控告。

✓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特点?

▶ 依职权启动:不论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案外人控告,还是基于检察机关履职中自行发现,针对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均可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 无需再审前置:检察机关对涉虚假诉讼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 无两年期限限制:检察机关对涉虚假诉讼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案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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