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办理破坏土壤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18-11-01 14: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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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由青岛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某、周某破坏土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薇出庭履行职责,这是青岛市检察院首次由副检察长出庭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简要案情

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在莱西某村承包了一块土地,准备开展观光农业生产。施工过程发现地下有大量沙子可以利用,于是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被承包土地用途,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挖沙。周某为向王某某索要欠款,明知王某某未取得挖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某提供帮助,联系运输车辆,买家,沙子储存场地等。

王某某的挖沙行为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对,经群众举报,2016年底,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挖沙案开展立案侦察。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载明被王某某破坏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破坏面积达10594平方米(合15. 8906亩)。而在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认定王某某、周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原土地现状,毁坏了地表士壤层,使其丧失了原种植条件。2017年11月30日,莱西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将案件移送莱西市检察院。

莱西市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案件时认为,王某某、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挖沙,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莱西市检察院公诉科迅速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转交青岛市检察院民行二处办理,民行二处受案后,积极开展调查工作,调取、核实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后青岛市检察院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法庭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如不能恢复原状,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依法确认)。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保证回填,让破坏的土地达到耕种状态。青岛市检察院将密切关注两被告的土地修复工作,确保被破坏的土地得到修复,恪尽职守,守护青岛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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