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非法用工类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日期:2019-08-30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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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用工类犯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典型案例

潘某系某公司负责生产的厂长。2017年以来,潘某非法招募了46名越南籍人员,分批组织从广西靖西市偷越中越两国国境至中国境内,安排上述人员从广西南宁市乘坐大巴车到达该公司打工。2017年7月28日,潘某投案自首。后潘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检察官提示

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构建和谐用工关系,既可以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避免潜在法律风险,同时也能够激发员工潜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企业责任,树立依法用工观念,加强用工法律风险管理,确保企业劳动用工合规合法,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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