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安全生产类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日期:2019-09-09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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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8日,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在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用电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雇佣刘某等人在工地负一层用热熔机调改雨水管道。当晚21时许,刘某在脚手架上施工时触电死亡。后王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检察官提示

从办案情况看,民营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领域。隐患无小事,安全大于天。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仅涉案企业人员可能因此获罪,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能遭受重创。民营企业往往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易忽视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民营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严格执行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及时准确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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