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之声】我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了一份力


[日期:2019-09-09 16:18:00]
来源:检察日报 8 版(2019年9月9日)
作者:匡雪 黄纯阳 白树文

 

黄纯阳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代表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并参与其中是我的职业愿景。2017年当选为山东省青岛市人大代表后,我更感到肩上多了一份责任和使命。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纳入了试点满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对值班律师制度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作为律师,我实际参与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工作中,也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值班律师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更好地推进此制度,也为了保障好值班律师的权利,我在青岛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权利的建议》。提出了几点制度改进意见,包括: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避免嫌疑人、被告人先签字后获得法律咨询的倒置程序发生;切实保障值班律师在场权、会见权、阅卷权以及重视值班律师量刑意见,与值班律师进行有效量刑协商等。

建议提出后,青岛市检察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检察长李建新作出专门批示。该院公诉一处协同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对全市审前阶段值班律师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调研发现,虽然青岛市司法局自2017年已在全市法院、检察院、看守所陆续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组建了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团队,制定了值班律师管理办法,但各办案机关对于值班律师职能定位与权利范围等问题仍存在认识分歧,也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给值班律师制度的推动落实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青岛市检察院此后专门组织召开了值班律师权利保障问题专题研讨会,我有幸到会参与研讨,提出建议并接受答复。经过研讨,就制度改进达成了四点共识:

一是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不仅仅是见证人,同时具有有效制衡片面追诉、实现程序正当的功能,其权利范围应当包括会见权和阅卷权,司法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权利行使提供保障;

二是要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措施;

三是要探索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值班律师管理机关要建立值班律师职业道德伦理以及值班律师履职情况考核引导机制,确保值班律师充分、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之后,青岛市检察院专门召开研讨会对“四点共识”进行了再研讨,并邀请数名专家学者一同研判。

经过多次研讨后,青岛市检察院决定通过检司律联席会、公检法司联席会等平台,通过会签文件方式系统性推进工作落实。

目前由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进入会签阶段。

我认为,《实施意见》的制定生效和推进落实,将从制度上落实值班律师权利保障,进一步保证被告人对值班律师的知情权和询问权,也保证了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对自己的这份建议将会产生的积极效果,我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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