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鉴惟公】技术部门为公益诉讼加持 让专业人做专业的事


[日期:2019-10-31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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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01,电导率:大于10000μs/cm(因超过仪器量程具体数值无法测定),化学需氧量(COD):大于150mg/L(因超过仪器量程具体数值无法测定)。样品02,化学需氧量(COD):大于150mg/L(因超过仪器量程具体数值无法测定)。

根据以上检测数据并对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Ⅴ类水的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40mg/L,样品01、样品02化学需氧量(COD)均大于150mg/L,超过Ⅴ类水化学需氧量(COD)最低标准。”

日前,就某工业园区周边泄洪明渠污染问题,青岛市检察院民行二处会同技术处,邀请专业的水质检测公司,联合前往群众反映的地点,严格按照水样检测的规定流程取样,并得到水质受到污染的第一手资料。在随后召开的听证会上,检察官提交了初查取证后得到的检测结果。

面对检测结果,相关部门承认了自己的问题,表示完全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并提出了后续治理恢复方案。而这也是青岛市检察院推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检察技术处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的工作标准》后,两部门开展的第一次成功合作。

为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支持保障案件办理,青岛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检察技术处共同制定了工作标准,标准就技术协作配合的内容、职责、流程等进行了规定。

通过“检察官主导+技术人员辅助配合”的方式,实现检察技术部门根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需要,在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运用技术手段,协助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收集、固定、分析、判断证据等相关活动。双方可以就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收集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录音录像;司法会计检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等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为了保证该项标准落地,双方以“标准化+”为指引,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规定统一委托同级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协作配合。需要向上级检察技术部门委托或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协作配合的,则由检察技术部门统一进行对外委托,有效地保证技术协作工作信息化和标准化的两化融合。

“现在有了技术处的帮助,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说话也越来越专业,有底气了,听证会开得都顺利多了。”听证会后,办案检察官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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