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环境类犯罪:走私废物罪


[日期:2019-11-28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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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

█典型案例

2013年,刘某在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A公司、B公司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共计 708.166 吨。后刘某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检察官提示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九条有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条文,污染环境罪作为核心罪名,历来是该类犯罪的打击重点。此外,有些企业对走私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有农地以及非法采矿等行为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可能因生产经营不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应当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先知法才能做到守法。其次应当建立和完善环保合规性审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再次,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及时更新老旧设备,提高生产技术,特别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环保排放标准处理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兼顾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安全,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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