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当下金蛋的商业秘密被人出卖......


[日期:2020-04-26 16:22:00]
来源:
作者:张恬 潘学乾 高海燕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是生命力,一旦被泄露,面临的将是经济上的巨额损失,有的甚至还会动摇生存发展根基。

青岛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磁元器件及软磁材料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全国最大的非晶带材生产和行业领军企业。2016年7月份,掌握该公司涉密技术资料的姜某某违反保密规定,同跟青岛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浙江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副总工程师张某某达成协议,约定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掌握的青岛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相关技术秘密出卖、披露给对方,并帮助该公司搭建新的非晶生产线。

2016年7月6日,在收取对方人民币60万元后,姜某某将掌握的涉密技术图纸拷贝给浙江某公司;同年10月份,又以浙江某公司子公司员工的名义,使用上述技术秘密图纸帮助该公司订购了非晶生产线核心设备,成功搭建起了一期非晶生产线并正式投产。经价值评估,涉案技术商业秘密研发费用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007万元,被侵犯技术商业秘密对该公司造成许可费损失为人民币1926万元。

2018年6月13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启用专家咨询平台,全面引导侦查取证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技术证据专业性极强,办案人员很难通过技术证据审查自主得出结论意见,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需要依靠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等。为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专门邀请知识产权领域司法鉴定中心教授举办专题讲座,帮助办案人厘清办案思路,明确侦查方向、证据证明标准、收集重点及程序。

经过反复分析研判,办案人员最终以当场查获的设备图纸等第一手直接证据为切入点,提取酒店入住记录、账户交易明细、对侵权公司生产设备拍照等,补充了大量客观证据,夯实了证据体系。

创新建立“证据保密箱”,保护企业核心利益

侦查阶段,为了认定案件中有关“技术商业秘密”的核心问题,涉案技术资料应作为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但青岛某公司因担心存在泄露风险,只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对涉案问题进行了说明。

为打消企业顾虑,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在证据调取过程中创新建立“证据保密箱”制度,只调取专业认定所需的部分技术材料作为涉案专业问题认定、鉴定依据,存放于办案机关专门场所的保密箱中,而不作为刑事证据随案移送,也不允许辩护人、当事人等查阅。保险箱钥匙由当事企业指定人员保管,已经签署保密协议的专家证人可以在该人员的配合和监督下,开箱查阅内容并出具专业意见。案件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企业便可以取回这些技术材料,不仅有效保证了案件诉讼顺利进行,而且最大限度确保了自主研发技术的保密性。

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在审查姜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浙江某公司出于恶性竞争目的已经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浙江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某某立案,并经侦查发现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21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进一步深化了打击效果,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警示同业市场竞争的作用,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同时,针对本案中姜某某能够轻易接触并窃取核心技术秘密的事实,办案检察官在多次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向青岛某公司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指导和帮助该公司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涉密管理和保密教育机制,为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精神,激励人们创造无形财产。在办理涉及侵害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犯罪时,青岛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把司法办案作为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多措并举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和良好法治环境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担当。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