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孙韡,我们今天一起学习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一审查逮捕,二延长羁押,三立案监督,四侦查活动监督四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审查逮捕
首先我们来学习审查逮捕,逮捕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逮捕的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那么,哪些情形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呢?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哪些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综合认定,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应当逮捕的六种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的。
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四、被采取取保候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五、被采取监视居住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
六、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或者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不捕的六种情形。
按照刑诉法第16条,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不捕的七种情形。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切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认罪认罚的。
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七十五周岁的人。
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除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七种情形以外。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对已经被拘留或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或15至20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15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复议案件要求在七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复核案件要求在15日之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复议复核案件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否则,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基层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除以上三类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