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它,就请放过它 青岛市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提起公益诉讼


[日期:2020-05-06 11:23:00]
来源:
作者:张恬 刘凌云

他,上山拉网捕鸟,为的是等到一个好时机把鸟卖给那些“爱鸟”之人,可是等来的结果却是捕到了90只鸟,死亡了53只,而他自己也要面临法律的惩罚。爱鸟,是留住它,还是放过它。

2020年4月15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胡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前,胡某某因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初,胡某某在集市上闲逛时,发现有人在贩卖被当地人称为“铜嘴”“麻溜”“叫翅儿”的常见野生鸟类,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围观了一阵发现还真有不少人前去买鸟,便动起了歪心思。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胡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崂山区张村河南龙口段河道内,通过鱼竿架网的方法,猎捕包括红胁绣眼鸟、金翅雀、黑尾蜡嘴雀等国家保护鸟类90只,其中活体37只、死体53只,除了碰到稀少品种,胡某某会留下进行繁殖,其余的胡某某都准备再次出售。

2018年10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北龙口社区有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胡某某因此案发被捕。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90只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2019年1月,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青岛市崂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胡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崂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胡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中,发现胡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律法规,采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不仅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造成了当地野生鸟类的减少,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还应当就野生动物损害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2月27日该案被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审查处理,青岛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依法审查。经过诉前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对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社会公共利益,青岛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此前,被查获的37只活体鸟类已经由青岛市森林公安崂山分局转交至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救助点进行放生,没有造成太多的直接损害,不再纳入涉案野生鸟类价值计算中。而胡某某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猎杀野生鸟类,造成53只鸟死亡,应当进行损害价格认定。根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及其附件 《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共造成价值损失人民币16600元。据此,青岛市检察院诉请依法判令胡某某赔偿涉案野生鸟类价值16600元,并在青岛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那么多鸟,抓两只能有多大事,还有一些人觉得因为捕鸟而被抓住的人很少,就是判刑也都比较轻,存在侥幸和不畏惧的心理。”青岛市森林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徐洲介绍说,一些养鸟人以爱鸟的名义,圈养离群后难以成活的野生鸟类,更是催生了为牟取不当利益而违法违规捕猎鸟类的市场。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本地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持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将每年的4月底至5月初定为“爱鸟周”,广泛开展爱鸟宣传活动。青岛是东北亚鸟类迁徙的重要通道,野生鸟类资源十分丰富,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是候鸟迁徙途经青岛的重要时期,也是滥捕乱猎和非法贩卖经营的高发期。必须通过司法工作增加此类违法犯罪的成本,才能警示和震慑后来者。

为此,近年来,青岛市森林公安机部署开展了多个专项活动,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专项工作、建设“平安青岛”行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动、集中收网行动、“昆仑”行动、秋冬严打整治行动等系列专项行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严厉打击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不断拓宽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线索渠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保护野生动物仍然任重道远。”青岛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胡亚林表示,“审判、检察、行政三大机关还需要继续深化合作,形成联动联防保护合力。”下一步,各单位还将继续就诉讼请求确定、被告责任分担等问题加强沟通、共同研判,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也将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持续发挥公益诉讼的利剑作用,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履职到位,一方面对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环境。

无买卖无杀戮,更不能以“爱”的名义,禁锢天空的剪影,灵魂的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