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管”促“都管”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青岛市检察机关举行“小案件·大治理”宣传启动发布会


[日期:2022-05-24 16:09:55]
来源:
作者:

“案件起因包括醉酒失控6人,占比42.9%;因邻里、家庭、租赁等矛盾发泄情绪5人,占比35.7%;法律意识淡薄3人,占比21.4%,主要表现为随手丢弃和管教子女方法不当……楼层高度分布于2至15楼,其中,4-9楼9件,10-15楼4件……”

2022年5月20日下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小案件·大治理”宣传启动仪式暨“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青岛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光作工作情况发布。山东法制报、大众网、青岛电视台、青岛日报、青岛广播电台、青岛早报、青岛晚报等多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此次新闻发布会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主会场进行线上发布。

在主会场,杨光副检察长指出,近年来青岛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态势变化,兼顾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构建起“类案调研+典型案例+检察建议”模式。为进一步助推法治更暖民心,全市检察机关特推出“小案件·大治理”宣传活动,活动将围绕高空抛物、污染环境、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领域,充分诠释“案件虽小,也大有可为”,将正确司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履职全过程,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从而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画出社会和谐的更大同心圆。

随后,杨光副检察长通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实施一年以来,青岛市检察机关的办理案件情况。

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芳发布5起高空抛物典型案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指控证明犯罪,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履职过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

活动第二阶段,以线下形式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李沧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并发布精心制作的《高空抛物 害人害己》视频宣传短片。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就人民群众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李沧区检察院表示为了扩大宣传效果,将积极在小区电梯间、地铁等公共场所投放视频宣传短片,引起广大群众的注意。

“青岛市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组织等的联动协作,以‘我管’促‘都管’,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助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共同守护人民美好生活,为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美好家园,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新的贡献。”杨光副检察长向记者介绍。

图片

杜绝高空抛物,是文明要求亦是法律常识。破除高空抛物之“痛”,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青岛市检察机关温馨提示:

控制情绪管住手,高空抛物可入刑,切莫以身去试法。

头顶安全无小事,发现线索要举报,查清责任护家园。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