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超、魏文明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


[日期:2020-12-07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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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超、魏文明等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盛瑞策检察长等4名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出庭。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城阳区办理的第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超利用青岛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身份、被告人魏文明利用青岛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室原负责人张力的影响力,在青岛市高新区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土石方工程,谋取非法利益。其间,二人分别纠集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朋友、亲属等人员,成立多家工程公司,并逐步向经营非法垃圾倾倒场、插手民间纠纷等领域渗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6月份,二人开始合作,并在势力扩张过程中,相互勾结、不断融合,促成犯罪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超、魏文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新传、刘剑革、魏树基、方子浩为骨干成员,组织稳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土石方工程获利2000余万元,通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获利300余万元。实施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强迫交易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1起、非组织违法犯罪6起,造成土地毁损价值1800余万元、2人轻伤、2人轻微伤、4辆机动车毁损。该组织通过暴力并假借公权力打压、排挤同行业经营者,逐步实现了对青岛市高新区垃圾倾倒场行业的实际控制;破坏施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经济损失;实施暴力违法犯罪,非法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青岛市高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大。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超、魏文明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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