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不诉权在公开审查监督下阳光运行


[日期:2020-10-22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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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不起诉权在阳光下运行?

多方参与、公开听证,让审查公开透明、让意见充分表达、让权力接受监督,为案件最终处理提供依据和参考,无疑是一个最好的方式和选择。

10月15日下午,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对徐某某虚开发票拟不起诉案、季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拟不起诉案进行公开审查听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加公开审查,市人民监督员、黄岛区太行山路小学校长肖焕盛,市人民监督员、黄岛区王台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高锐绪应邀参监督公开审查活动。

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法提供发票,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便从网上购买了127份共计金额11万余元的虚假成本发票入账。案发后,其投案自首,主动补缴税款5779.56元。检察官认为该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份数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100份,又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及补缴税款等情节,而且公司系民营企业,经营效益良好,从宽严相济和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初步拟处理意见。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备的经营,许可范围包含一氧化二氮。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将大量一氧化二氮销售给没有经营许可证的袁某等多人,袁某等人又对外贩卖营利。非法经营罪是“无证经营”行为,季某某等人有证销售一氧化二氮的行为究竟能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该案是否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当事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也有不同的意见分歧,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为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公开审查听证会上,检察官根据《青岛市检察机关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阐述了上述两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主办检察官拟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

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民监督员依次进行发问、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和意见,并围绕对方观点和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答辩和陈述,检察官助理现场进行了全程记录。

“我们将制作公开审查报告,写明各方一致意见或分歧意见,并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建议,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为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主办检察官介绍说。

应邀参加监督的两名人民监督员说:“检察机关公开审查、阳光办案,主动接受监督,是创新之举、公信之策、正义之事。活动公开、规范、严谨、庄重,既是一次生动的普法,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育,更是一次公信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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