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创建实施“四分式”工作模式 以检察标准化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1-02-16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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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检察机关2020年度工作创新评审活动中,即墨区检察院自主研发的“创建实施‘四分式’工作模式 以检察标准化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获评二等奖。

山东省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举行了此次评审活动。活动共立项42件,通过中期指导24件、追加立项2件,进入公开评审13件。通过全过程、项目式管理及专业评审,经山东省院党组研究决定,24项工作创新成果被评定为一、二、三等奖。其中有6项成果被评为一等奖。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我院积极探索,创新推出服务民营经济“分类定策、分层研商、分级处理、分块服务”的“四分式”工作模式,被省标准委确立为试点项目,并于2020年8月高分通过验收;2020年1月,该试点又被国家标准委立项。

一、用心服务,积极探索,谋划构建“四分式”整体框架

(一)明确“五种情形”,实施分类定策,用心体现检察力度。结合辖区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和办案实践,区分五种情形:①对于企业(负责人)被犯罪侵害的,依法严惩,体现“检察力度”;②对于企业(负责人)犯罪的,宽严相济,秉持“检察公平”;③对于企业(负责人)被无故牵连的,坚决纠正,展示“检察公信”;④对于企业存在法律风险或隐患的,及时提醒,给予“检察关怀”;⑤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常联系,释放“检察温度”。近年来,共起诉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财产权益的犯罪48件142人。

(二)坚持“五个一律”,实施分层研商,充分体现检察准度。针对涉企案件牵涉广、影响大的特点,我院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定了“五个一律”的处理原则,即:①一律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②一律向院服务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③一律汇报到分管领导、检察长;④有较大影响或分歧的一律提交院服务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研商;⑤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重大分歧的一律上报青岛市院民营经济领导小组。

(三)评估“五项标准”,实施分级处理,切实体现检察温度。坚持“依法容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制定并落实《办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标准》,实施“五级”评估:一级是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倒闭的;二级是可能造成企业停工停产三个月以上、影响职工就业的;三级是可能造成企业三个月以内停工停产的;四级是可能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不顺畅的;五级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

(四)建设“五大平台”,实施分块服务,全面体现检察深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资源“三大优势”,依托微信、APP软件搭建了“五大平台”,有效拓展服务广度:①“检察业务平台”,突出内部资源共享、协作办案;②“网络服务平台”,设立“两微一端”服务民营经济专栏;③“工商联共建平台”,加强与工商联的协作及共研共商;④“企业行业组织平台”,建立检察官列席企业相关会议制度;⑤“代表委员联系平台”,发挥代表委员作用,推进检企共建。

二、制定标准,规范流程,确保“四分式”工作落地落实

一是遵从法律不越矩,体现科学性和统一性。

二是办案环节全覆盖,体现精准性和全面性。

三是制定操作手册,体现便捷性和可复制性。

四是进行重点突破,体现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提升意识,固化理念,全景凸显“四分式”模式价值

一是服务民营经济成为一种检察共识和办案自觉。

二是服务民营经济的精准化和“三个效果”更为显著。

三是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的检察回应更为精准到位。

四是标准化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力量、检察贡献和检察形象得到了肯定。

五是打造了即墨检察样本,为全省提供了标准化借鉴模式。

专家提问1: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对虚开数额有没有具体规定?

我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现状,制定《涉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不起诉规定》。《规定》中明确了两种可以作不起诉处理的情况:一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认罪认罚的;全额退缴税款的。二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认罪认罚的;全额退缴税款的;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之一的。

专家提问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企业负责人(重要岗位)这样特殊的身份,还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吗?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

如果嫌疑人不具备这样的身份,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作不起诉处理的条件,我们同样会作出不起诉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或者担任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作不起诉处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不违背,反而是在积极落实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少捕慎诉”的理念,对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我们理解的是除依法应当逮捕或起诉的情形以外,在决定是否逮捕或者起诉时,首先考虑不捕或不诉,对于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同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会综合考量涉案企业业系本地什么企业,有无先进之处,是否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通过积极落实“少捕慎诉”的理念,最大程度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情况。

专家提问3、“五大平台”中的“检察业务平台”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有何区别、联系?

“五大平台”坚持分工不分家,分块不分开,各有侧重:“网络服务平台”,重点是通过“两微一端”,提供法律咨询、推送典型案例;“工商联共建平台”,重点是与工商联加强协作,落实“七项制度”等等,而“检察业务协作平台”,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完全相同,重点是突出内部资源共享、协作办案,比如我们安排专门人员在业务应用系统抓取相关案件办理信息后形成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内网发布,用于指导业务部门办案,2020年我院已完成典型案例汇编1册,包括9个涉民营企业案例。

省院办公室指导意见:

一是服务标准化,即墨区院认真贯彻上级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部署和精神,创新探索推行“四分式”工作法,将涉企案件分为五种情形,通过五项标准进行评估,对案件20多个流程进行再造和细化,做到了“用标准思考,以标准管理、依标准办案”。

二是办案精准化,即墨区院形成了规范的办案思路和模式,嵌入了风险等级评估,打造出涵盖案前、案中、案后的闭环式办案流程,创制了28项核心制度,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精准打击犯罪,服务民营经济更为精准和全面。

三是沟通平台化,即墨区院打造了五大平台,有效拓展了服务广度,围绕平台融合运转,配套出台了10余项制度,建立了互联互通机制,深受企业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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