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吴思谦等19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庹进波、杨志强、庞紫梅、郭建峰、黄禹、梁石磊经审查认为,该6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因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联系我院。
联系人:段检察官
电话:0532-83011273
附:不起诉决定书
庹进波不起诉决定书
杨志强不起诉决定书
庞紫梅不起诉决定书
郭建峰不起诉决定书
黄禹不起诉决定书
梁石不起诉决定书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