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魏天奇等35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任瑞、李虹雨、李红喜、戴瑞宁、陈旭、李婷婷、杨凯栋、杨静经审查认为,该八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因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联系我院。
联系人:王检察官
电话:0532-83016505
附:不起诉决定书
任瑞不起诉决定书
李虹雨不起诉决定书
李红喜不起诉决定书
戴瑞宁不起诉决定书
陈旭不起诉决定书
李婷婷不起诉决定书
杨凯栋不起诉决定书
杨静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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