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独家揭秘青岛检察让伤痕“说话”的人


[日期:2021-12-26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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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狠手把自己打成耳膜穿孔,结果耳壁上的皮肤损伤漏了馅儿;打架斗殴致掌骨骨折,是主动动手还是被动抵挡所致,将判定承担何种责任……在检察机关,有这样一支特殊的队伍,通过蛛丝马迹还原伤亡真相,他们的一纸鉴定,往往决定着一个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定性。

近日,记者走进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聚焦检察院法医,揭秘他们如何通过一条细微的伤痕辨明事实,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用精湛的法医学技术维护法律的正义。

想害人竟然先自伤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控告申诉等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均涉及到技术性证据,而技术性证据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法医孙纯说,案件中有人身伤亡的,就需要法医鉴定,这份鉴定意见可能就决定了案件中的定罪量刑。

比如在打架斗殴事件中,如果构成轻伤,出手的一方就要负刑事责任。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人为加重伤势,“别人打了我一拳,我就要趁人不注意给自己补上一拳”,如何辨别这种“造作伤”,是他们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造作伤”即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的伤害。

今年9月份,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受理故意伤害案件时,就发现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全某发生争执,全某诉称嫌疑人用手掌、拳头打伤其头面部,致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右耳鼓膜穿孔,经六周仍未完全愈合,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而嫌疑人刘某却始终否认击打了被害人全某。

刑事检察部门受理此案后,经全方位调查取证,梳理案件,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还是被害人鼓膜穿孔的成因,这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定罪量刑。

孙纯说,作为检察院的法医,最大的难点是案件进入公诉阶段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很多与案件相关的一手资料已经没办法得到。他们必须从每一个细节入手,查找出蛛丝马迹。

接手案件后,细心的法医发现,被鉴定人全某受伤后并未立即就医,而是在两天后前往医院就诊,根据经验判断,此人存在“造作伤”嫌疑。

法医调阅了电子耳镜录像,从录像中清晰见到全某右耳外耳道前壁新鲜挫伤,鼓膜前下象限穿孔,边缘见新鲜血迹附着。如果鼓膜穿孔为掌击或拳击造成的,外耳道前壁皮肤只可能会有充血的表现,但绝不会有其他损伤痕迹。

为此,法医邀请三甲医院医学专家及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法医专家进行多方会检。专家们通过查阅病历材料、录像资料等,均支持全某右耳损伤间接外力(如掌掴、拳击等)难以形成,其外耳道皮肤挫伤及鼓膜穿孔符合器物直接作用所致。

最终,法医通过自己的工作还原了事实的真相,让当事人洗清了嫌疑。当事人刘某专程到检察院送来了“查微析疑明辨曲直 矫枉纠错检察护民”的锦旗,感谢检察院为其洗刷冤屈,还其清白。全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冤不冤要看作用“力”

“拳击手骨折”是检察院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另一个难点。孙纯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拳击手用拳头击打其他物体,导致手掌骨折,这属于主动出手,是一种“自伤”行为。反过来,用手掌抵挡别人的攻击,也可能导致骨折,这却是一种“他伤”行为。虽然都是骨折,但自伤和他伤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鉴定结果往往关系到谁来承担责任。

去年5月份,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嫌疑人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厮打的案件。受害人伤后即到某市中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并脱位,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反应。经某机构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双方当事人对于骨折成因各执一词。受害人表示骨折是嫌疑人殴打所致;嫌疑人表示,明明是对方出手打人受的伤,自己才是真正受害者。

“双方都喊冤,但真相只有一个。”孙纯说,市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法医凝聚合力,对案件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骨折根据受力方式不同,由直接外力造成的骨折,通常在骨折部位会留下直接外力作用形成的损伤,如锐器损伤应有锐器创口,钝器损伤应有局部皮肤的擦挫伤或钝器创,骨折线亦应与受力方向保持一致。

间接外力造成的骨折,一般由来自骨前端的传导外力,如握拳头击打硬物所致的“拳击手骨折”,骨折部位皮肤不是外力的直接作用点,因此不会出现局部的皮肤损伤,而在骨折的远端,如掌指关节等处的直接受力部位可出现皮肤的损伤。

最后,法医团队经过仔细审查,认为受害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符合受到与第一掌骨纵轴同向外力作用所致(如握拳击打硬物时可以形成),外力直接作用于骨折相应部位并造成骨折的依据不充分。也就是说,受害人属于自伤,对方殴打致伤不成立。法医的这份审查,最终成功还原了真相。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检察业务保障部出具的审查意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双方当事人未对此提出异议。

一“纸”堵住保外就医漏洞

检察法医不像公安法医那样出现在侦破大要案的第一现场,也不同公诉人一样主导办案的流程方向,但他们从头到尾都站在案件幕后,同样肩负着打击犯罪、公正司法的使命。作为检察院技术支撑的法医,对于交付执行前犯罪人员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在押人员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等,都需要履行审查监督的义务。

自2017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办法》以来,法院认真组织,积极作为;检察院全程参与,加强监督;多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组织诊断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果。

在参与组织诊断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发现一个突出问题,即《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之第四款中:“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对靶器官受损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理解有分歧、把握尺度宽严不一致的情形,不利于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规范开展。为此,法医会同医院相关专家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高血压条款和诊断标准进行全面详实的研究,形成该条款的适用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发出检察建议。

2019年3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就规范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向有关部门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书是全省检察技术战线首份,实现了技术工作检察建议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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