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办法


[日期:2020-01-20 16: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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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市委和最高检、省院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继作出部署,市院制定出台了具体意见和措施。为更好服务市委发起的壮大民营经济攻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牢固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树立落实科学司法理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注意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多种因素,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经济规律。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可以处理的涉民营企业民刑交叉案件,慎用刑事手段,避免以刑事追究代替行政处理、民事责任。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强化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劳动成果,就是保护发明创造,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理念,在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体系,增强企业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坚持平台思维和效果导向,整合各项检察监督职能和相关工作环节,打造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综合平台,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确保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三个准确区分”: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严格把握刑法关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和民营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个人犯罪,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注意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落实“两个严格适用”: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把握好非法经营罪认定标准,对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追究。严格适用合同诈骗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做到“一个妥善处理”: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而放纵犯罪。

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包括关键岗位人员、科研技术骨干)的法律政策教育,积极促其认罪悔罪、认罚改正。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对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采取办案措施必须综合考量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能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就不要查封、扣押、冻结。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做到“三个严格区分”,即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侦查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或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坚持“四个注重”,即:注重把握办案时机、方式,防止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形成简单案件更加注重效率、疑难案件更加注重精准、敏感案件更加注重效果的办案模式。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全部依法从速办理。注重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注重提供司法服务,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结合办案,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其完善管理、良性发展。

六、依法打击影响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活动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的犯罪。着力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重点惩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骗贷、内幕交易等风险型犯罪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七、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重点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对民营企业申请监督事项或提出相关诉求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查。对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应予以监督纠正。充分运用抗诉、纠正违法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

八、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申请监督权,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产权纠纷、行政机关违约毁约等案件的审判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审判机关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拍卖、超标的查封、错误分配财产、变相变更裁判结果、久拖不决等违法行为,致使民营企业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并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九、积极拓展公益诉讼领域。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理念,强化监督、沟通、协调,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履职,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深入开展“守护海洋”“城市品质改善提升”和“平安青岛建设”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守法经营者的保护和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引导市场规范良性发展。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的公益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

十、深化平台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两级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综合平台作用,严格落实两级院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工作办法,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适用强制性措施等问题,及时提交研究。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长效机制,与市工商联、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签《关于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实现及时联系、定向服务、正面引导。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办理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审查和分流工作“绿色通道”,制定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权益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标准,依法及时受理企业控告举报、办理涉企申诉案件、处理企业维权,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一、加大检察宣传力度。重点开展五个宣传活动,即在市院门户网站建立宣传平台,介绍检察职能、控告申诉工作标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指导案例、工作动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印制法律服务手册,汇编检察职能、典型案例及法律规定,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活动,组织检察官开展涉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实务宣讲;举办“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检察开放日”,邀请民营企业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透明的司法赢得信任和支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成效,讲好检察故事,释放党和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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