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前后,被告人孙某某、林某、张某某同在青岛某全屋家居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后孙某某、林某相继离职,张某某继续在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16年,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三人共同出资在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开设加工厂,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带有该全屋家居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板材,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橱柜,销往全国多个城市的经销商苟某等人。经审计,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案发,孙某某、林某、张某某非法经营额达1000余万元,王某非法经营额共计142万余元。
2020年6月25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林某、张某某、王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苟某等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1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苟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
本案孙某某等主犯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橱柜,犯罪区域跨度大、环节多、链条长、分工细,针对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数额避重就轻的问题,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林某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勘验,提取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橱柜下单、设计、收付款的相关证据资料,并依据该电子数据结合银行交易记录对犯罪金额进行了审计,查清了准确的销售金额。针对侵犯商标权的板材生产商王某的无罪辩解,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王某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提取到了证实其主观明知孙某某等人没有授权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进一步查明了王某的销售数额,强化了源头打击效果,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围绕犯罪主观故意、犯罪数额核定、电子证据收集等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通过仔细梳理审查电子数据形成审计报告,准确认定了制假者、售假者和原材料供应商的犯罪数额,成功对制假者孙某某和原材料供应商王某提起公诉,并对主犯孙某某、林某依法建议判处实刑,实现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制假、售假的全链条打击,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二)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部分被告人主动赔偿侵权损失,实现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持续对侵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释法说理工作。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部分犯罪数额不大且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愿意赔偿损失的底层销售商,以慎诉司法理念为指引,力促涉案销售商与被侵权公司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对达成和解的车某等10经销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案件审理阶段,持续敦促主犯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相对较少、积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达成案外和解的主犯张某某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共为被侵权公司挽回227万元的经济损失,无需再对已经赔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提起民事起诉,从而减轻企业的诉累,实现了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的良好效果。
(三)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诉源治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青岛某全屋家居公司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意识培养缺失、客户信息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多次到企业走访调查,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讲座,向涉案企业制发整改检察建议,建议涉案企业开展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专题学习,与员工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健全公司保密信息管理制度等举措。同时,针对涉案经销商知假买假售假的问题,建议该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完善经销协议、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经销商的行业规制,促使其合法经营,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