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8号禧龙陶瓷市场洁具区经营出售洁具。2019年3月,苏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去古巷镇找了一家设计公司,让其参照着青岛某知名品牌的商标假冒了类似的商标,并将制作的商标贴牌给了他人。后者按照苏某某提出的要求,将购买的成品抽水马桶贴牌包装,并将制作完成的假冒青岛某知名品牌商标的成品抽水马桶通过物流发送给苏某某。苏某某后在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8号禧龙陶瓷市场洁具区37号的店铺内销售该马桶。
2021年4月21日,侦查人员通过搜查苏某某仓库和店铺,将其中贴有假冒商标的抽水马桶进行了扣押,一共扣押了699台不同型号的抽水马桶和49本销售账本。
通过对扣押账本的销售记录进行合计,一共销售346台假冒商标马桶,销售金额约157220元。对账本上有销售记录的同一型号的不同售价取最低价格,无销售记录的按照全部统计价格的最低价,合算库存数额大约283220元。
2021年8月12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苏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同年9月28日做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苏某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促进和解赔偿挽回损失,保护辖区内知名企业形象。
该案件被侵权单位系青岛重点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迅速成长为世界名牌。侵权案件的发生给企业形象造成一定的损害,企业正处在智能马桶研发,启售阶段,因为侵权产品质量标准不高,导致产品形象受到影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持续对侵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释法说理工作,并最终促成了苏某某与被侵权单位的和解,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最终对苏某某做出缓刑量刑建议。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企业争取换回部分损失。
(二)依法提前介入,引导跨省取证,提升办案质效
案发后,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时间派检察官介入引导侦查,因本案案发地在哈尔滨市,案件上线涉及福建省,该案件涉及到跨省取证,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下一步取证方向与公安机关逐笔梳理,争取一次性调取证据,减少反复侦查,节约诉讼资源,并就实际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关键点,统一了思想认识,为提升办理质量奠定了基础,该案件在逮捕后因证据提取及时,未进行退查、延长,提升了办案质效。
(三)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效用
案结事不结,持续发挥检察职能,跟进处理,尽力挽回企业形象损失。一是在案件审结后,对于从犯苏某森尚未到案的情况,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就侦办情况进行对接,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多次通过作苏某某家属的工作,规劝苏某森到案,苏某森在次年8月5日到案。二是对已出售马桶销售情况,建议公安机关通过恢复调取微信记录查找已出售消费者,责令苏某某追回出售产品,尽力减少对被侵权单位的影响。三是持续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扣押的马桶进行集中销毁,并联合当地工商部门在案发地进行普法宣传,尽量减少企业损失,挽回企业形象。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