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检察院起诉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日期:2022-05-15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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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冰箱、空调、洗衣机等产品线的产品色彩设计以及中长期规划等方面的工作。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赵某某通过自己邮箱往青岛某某创新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李某、某某洗衣机公司的田某等人的邮箱发送了包含有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信息的电子邮件。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委托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邮箱内的邮件进行商业秘密特性的司法鉴定,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某邮箱中的部分邮件信息跟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信息一致,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特性,且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足以认定赵某某发送了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后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委托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赵某某发送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评估鉴定报告和价值评估鉴定说明认定,赵某某发送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损失是193.44万元。

2020年1月8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13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本案赵某某通过自己邮箱往青岛某某创新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李某、某某洗衣机公司的田某等人的邮箱发送了包含有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信息的电子邮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违反同青岛某某设计制造公司的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晓的,能为其他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披露给他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针对评估鉴定说明书、评估鉴定报告已过一年的有效期限,为查清犯罪数额,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赵某某发送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损失重新进行评估鉴定,认定赵某某发送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损失是193.44万元,查清了准确的损失金额。

(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办案过程中全面履职尽责,把准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以后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政策,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协调一致,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诉源治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青岛某某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问题,将该公司的负责人通知到我院,补充询问了相关事实,同时面对面的对公司管理中的漏洞进行了交流。该负责人表示一定引以为戒,建立健全解密等相关制度,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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