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未经商标标识厂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北省某地生产假冒“超能”、“雕牌”、“白猫”(“威煌”)、“奇强”、“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并多次销售给迟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胶州市的临时加工点。经统计,韩某某销售上述包装袋共计3300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2117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洗衣粉包装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21年3月23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1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6月7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迟某某处堆放大量假冒“超能”、“雕牌”、“白猫”、“奇强”、“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迟某某供述从韩某某处购进,进而监督公安机关对韩某某立案查处。经工作,韩某某到河北省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地派出所将其移送至胶州市公安局。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发挥检察职能,强化了源头打击效果,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二)积极引导取证,筑牢证据根基。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涉及侵权的洗衣粉包装袋种类多,数量大,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多等特点,检察机关围绕涉案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种类、数量、交易明细、扣押包装袋鉴定等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洗衣粉包装袋逐一让被告人进行辨认,并让涉及到的所有知识产权人对扣押的洗衣粉包装袋及时做出是否假冒的认定,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某与迟某某的物流信息、交易明细进行调取,及时查明了被告人涉案商标标识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全流程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准量刑。
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坚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发时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已关闭了制造假冒洗衣粉包装袋的小作坊,并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受理案件后详细向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表示真诚认罪悔罪,综合本案被告人量刑情节,提出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通过邮寄向广州云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对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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