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治理”之高空抛物典型案例


[日期:2022-05-24 16: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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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高空抛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建筑2楼住所内阳台处,向楼下人车公用通行路段扔花盆一个,期间一男童正在楼下跑动。后苏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补充现场勘验检查,开展侦查实验,完善证据链条。案发后开展实地走访,对于引发周围群众恐慌、愤怒等情况,联合公安、社区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化解舆情风险。注重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悔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玉某某高空抛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建筑8楼住所内,因其正在上小学的八岁儿子玩玩具不听管教,先后三次从窗户抛扔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重约5.9千克)、一辆儿童滑板车,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后玉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称重并记录在案,并实地查看抛掷现场,对整体环境、人行路和绿化带人流量有了更为明确判断,为准确评价玉某某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基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性质、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曹某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建筑7楼住所内与其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离开后,曹某某从北侧厨房窗户、北卧室窗户先后将一个空的崂山啤酒玻璃瓶、一个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一个不锈钢烧水壶、一个手拉折叠式购物车以及一个卡通猪型储钱罐扔出窗外,将常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吉普车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损坏。经鉴定,吉普车损失合计人民币2410元;案发时曹某某的精神状态为双相情感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曹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2020年11月侦查机关以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本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高空抛物罪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另经了解,曹某某因患双向情感障碍,难以控制情绪。经承办检察官与曹某某的耐心沟通,曹某某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联系受损车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曹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刘某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某建筑4楼住所内,因酒后与妻子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到该单元三楼平台处,将放在平台上的多个花盆扔到楼下,致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楼下小型轿车天窗玻璃破碎。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764元。后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认罪认罚并有赔偿意愿,但因数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继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承办检察官会同承办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刘某某当庭向被害人道歉,最终被害人接受刘某某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林某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某建筑区5楼的租住处饮酒后,为发泄情绪,通过阳台窗口向楼下扔了装有4个啤酒玻璃瓶的袋子,酒瓶破碎掉落在途经楼下的行人张某某附近。后林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勘查和走访案发现场,发现林某某所住居民楼位于小区中心区域,附近有小广场、健身器材等设施,楼前道路是小区居民通行的主要道路,综合林某某的主观故意、抛掷场所、抛掷物品、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林某某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判处实刑。案件办理体现了对于情节恶劣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严惩,对引导广大居民自觉远离和抵制高空抛物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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