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逃债欠薪类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日期:2019-12-18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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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张某开设某工厂。自2015年底开始,张某拖欠袁某等 8 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7 年 2 月,张某失去联系,社会保障部门遂向该工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以短信形式向张某发送了责令支付文书,但张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张某被抓获,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 检察官提示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融资或投资,陷入逃债欠薪的犯罪泥潭。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企业也要注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恶意欠薪,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面临刑事制裁。

1.融资要“取之有道”。企业要慎重选择融资渠道,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来看,银行贷款是最安全的融资渠道,如果确因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无法获得贷款,也不能采取弄虚作假、伪造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

2.慎对“内部集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要把握好尺度,如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对象在150人以上;或者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再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将被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切莫“广而告之”。非法集资针对的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的行为,而判断是否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的重要标准是是否进行公开宣传,如果进行了公开宣传,例如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在街头散发传单、召集潜在的出资人搞宣讲会等等,都被视为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

4.融资后要“用之有度”,更不要轻易“跑路”。企业融资后,应把所融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只把一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更不能肆意挥霍,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债务纠纷后不能逃避,要积极偿还债务,并收集融资协议、账目、购置设备或投资经营的发票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免将民事债务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或者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转化为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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