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贿赂类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期:2019-12-23 16:33:00]
来源:
作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典型案例

2012 年,薛某利用担任 A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为公司采购设备的职务便利,在 A 公司向 B 公司、C 公司采购设备的过程中收受B公司、C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10 万元,为对方谋取利益。后薛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