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2017 年,刘某利用在某公司担任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货款不交公司入账、携款逃匿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后刘某投案自首。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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