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2014年3月8日,范某以A公司名义与美国B公司签订棒球帽购销合同,约定由美国B公司袁某提供国际足球联合 会拥有著作权的“2014FIFA 世界杯官方标志”,范某负责生产印有该标志的棒球帽。经查,范某在明知双方均未取得国际足球联合会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工厂加工生产 6000 余顶印有“2014FIFA 世界杯官方标志”的棒球帽。后范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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