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三)


[日期:2023-06-15 16: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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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企业合规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时,对于违法企业及时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整改效果,以及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等合规因素,统筹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在起到惩罚、震慑和预防作用的同时,激励企业落实合规整改承诺,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克拉玛依市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畜牧公司)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时,检出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同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2年2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分局按照与检察机关签订的线索移送机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市院”)移送了某畜牧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一案线索。克拉玛依市院于2022年2月11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人员实地走访某畜牧公司,现场查看鸡蛋生产作业车间,了解生产过程及产品销售情况。该公司养殖项目包含产蛋鸡与生猪养殖,被抽检出不合格鸡蛋后,通过生产流程自查发现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是工作人员将鸡饲料与猪饲料在同一混拌装置中加工造成,而在生猪养殖中允许饲料添加氟苯尼考防止生猪生病,在鸡产蛋期间却不允许喂养含有氟苯尼考饲料。为查实不合格鸡蛋的销售数量及金额,检察人员调取了某畜牧公司案发前后的出库单据,向企业负责人、生产一线工作人员了解核实企业生产情况及产蛋鸡饲养管理等情况,核实了2021年6月7日该公司以11969.28元的价格将含有氟苯尼考的鸡蛋销售给某粮油副食品店,最终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克拉玛依市院于2022年2月18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同年4月20日,针对某畜牧公司在生产中存在的不合规情形,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某畜牧公司企业合规座谈会,邀请了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人大代表等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检测方面的专家、业务骨干参加。与会人员提出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自检自查制度,加强生产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农产品初检及第三方检测等建议。某畜牧公司承诺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2022年5月6日,克拉玛依市院根据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某畜牧公司案发后及时采购了新的鸡饲料加工装置,弥补了饲料加工管理漏洞,且承诺通过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等因素,基于服务“六稳”“六保”、督促企业完善合规管理考虑,决定提出要求某畜牧公司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35907.84元的诉讼请求。2022年7月22日,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解,检察机关与某畜牧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全部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生效后,某畜牧公司已将全部赔偿金交由克拉玛依市院上缴国库。

克拉玛依市院于2022年8月9日向某畜牧公司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落实制度建设,启动合规整改。某畜牧公司书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建议,已制定《猪肉和鸡蛋生产环节过程质量安全自检自查制度》《饲料原料及投入品检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制度》等一系列企业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内部组织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承诺为克拉玛依市场提供安全合格的农产品。整改期间,克拉玛依市院开展产品质量“回头看”,向克拉玛依市农业农村局调取了案发后对某畜牧公司产品的抽检报告,并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生产的鸡蛋随机抽检,结果均为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为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检察机关同时开展企业合规审查,通过检察监督关注案涉企业不合规的根源所在,积极推动案涉企业合规整改。对整改力度大、效果好、配合度高的企业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上予以综合考虑,以此作为企业合规整改激励措施,推进司法助力整改措施落地见效,确保企业“真合规”“真整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受害人覆盖面广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刘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李某等人经营的养殖厂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经营的餐厅、肉店用以加工销售。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牛肉、牛内脏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犊尸体系不明原因死亡;经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夫妇等人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经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计1331908.8元。

【调查和诉讼】

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2021年5月、6月,沙坡头区院对刘某等2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先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公诉。沙坡头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9人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于同年9月17日对刘某等29人向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31908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李某等20名被告主动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5796650元,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实现,沙坡头区院遂撤回对该20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2022年3月11日,沙坡头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坡头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同年4月8日,沙坡头区法院认定被告刘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沙坡头区检察院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等9人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22438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惩罚性赔偿金已执行到位1241589.77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等食材持续时间长,数量大,销售金额高,涉及人员多,安全隐患大,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敢再犯,不能再犯。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销售假药 惩罚性赔偿 多部门联动 行刑民衔接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多种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职整改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发挥“法治共同体”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面,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朋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生产名为“蚁力神”“植物伟哥”等20种药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29.45万元。沈某珍通过网络平台,从李某强等人处购买“蚁力神”“植物伟哥”等41种药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外销售,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7.15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调查和诉讼】

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城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药品监管相关公益受损线索后,经上级检察院指定,于同月9日对鄂州市、鄂城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并于同月15日,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全市成人用品销售店全面排查,并在此过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机关移送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移送线索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原则立案侦查,并通过追溯上游犯罪,成功侦办了受害消费者遍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李某强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鄂城区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公告,无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日,鄂城区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2年3月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一是本案中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害问题;二是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同时,李某强等3人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鄂城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同年3月1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强等人以量刑过重、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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