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No or Yes ?


[日期:2018-09-17 17:03:31]
来源:
作者:张太然 孙佳


假释, NO!
 

  “全体起立,现在宣读裁定结果:经审查,王某、张某、李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予以假释。”

  “吕某某,未及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对吕某某不予假释”。

  吕某某失落地回到了熟悉的监区,面对询问,他只是默默地摇头。已经接受过假释前培训的他,就等着和家人团聚了,可是现在他只能继续好好改造。旁边的小声议论传到了他的耳中:一般这种假释只有一次开庭机会,这次机会错过了就只能熬到刑满释放了。一盆冷水倾头而来。

  第二天,吕某某接到通知,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青岛监狱的蔡文锋检察官要和他谈话。有什么可谈的,接着好好干就是了。

  见到蔡检察官后,他才得知派驻青岛监狱的检察官会对法院作出的每一个减刑假释裁定进行审查。就在那一刻,吕某某有了倾诉困惑的欲望。

  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因家庭条件较差,他一直没有还上民事赔偿需要的钱,他多次和亲属说要把这笔钱交上。经过几年后,他在提出假释申请后,临时向两个哥哥借钱,还上了赔偿。可是这个赔偿,依然没有让他得到假释,他的心里真是有些灰,难道因为他被判了无期徒刑,就没有资格获得假释吗?

 

假释,YES!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淅淅沥沥的小雨如针如毛。

  一面锦旗被紧握的双手攥得起了皱。

  他,焦急而紧张地站着。

   “经重新审查,罪犯吕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其假释”。

  话音好像还未散去,吕某某就已经回到了阔别已久的熟悉又陌生的家里,此刻他站在了检察院的大门前。他被假释了,这是真的吗,有点不真实,但是锦旗是真的,执检处检察官的微笑是真的。

  再见蔡检察官,一向腼腆的他,也忍不住问出第一个问题:检察官,这是真的吗?他们说从来没有人在第一次被拒绝后,还能再次假释的。

  是真的,因为检察官找到了吕某某服刑所在监区的干警、指导员等人员了解其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并且联系了他的两个哥哥了解了吕某某向他们借钱上交民事赔偿的情况。

  检察官又将青岛监狱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再一次审查,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30日以“未及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不认定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不予假释,裁判尺度不一,于法无据。

  检察院发出了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吕某某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吕某某的两位哥哥也出庭为其作证,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2018年4月27日开庭时裁定对吕某某准予假释。


 

假释 “NO”或“YES”, 不能随便说

 

  驻监检察官的工作种类非常多,其中很重要的职责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后交付执行阶段,监督监狱在执行刑罚期间以及法院在审查减刑假释案件中是否有不当行为,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法律的实施,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近两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标准化+”为要求,对于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标准化管理,实行逐案审查制度,保证每一个服刑人员都能得到公平对待,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正是在这样的逐案审查制度推动下,吕某某的假释问题被检察官发现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完全符合规定。并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012年4月、2015年4月三次对罪犯吕某某的减刑裁定均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规定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而吕某某在2017年7月28日已经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

  正是结合规定和实际服刑情况,检察院最终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合理,发出了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而吕某某也成了青岛市检察机关历史上第一起纠正审判机关违反假释实体条件不当裁定而假释的人员。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严格执法,使许多浪子重新找回信心,充满了对新生活的希望与向往,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有了坚定的信心与认知,重新找回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在吕某某的感谢信里,我们感受到了他满满的情意。

  吕某某还向检察官表示,自己首要任务是要找到一个工作,以后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假释期间的各项规定。

  细雨中,我们目送吕某某的背影离开,虽然雨模糊了他的身影,但希望的力量却让他的步履坚定,走向远方,不畏风雨。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cn" target="_blank">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