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造假告老张 检察建议出手罚他五千


[日期:2019-05-07 16:19:00]
来源:城阳区检察院
作者:王恬恬

呃,即墨老张怎么住到了城阳

去年秋日午后,正打算晒晒太阳的老张一出门却收到了一纸执行通知,定睛一看,还是来自城阳区法院的执行通知。

自己在即墨生活了五十多年,平时打交道的也多是即墨人,咋会收到城阳区法院的通知呢?老张如丈二和尚,完全摸不到头脑。

老张立马问问法院,咋回事呀,原是同样久居即墨的隔壁老王搞的事情。他用一份老张住在城阳区的居住证明,把老张告到了城阳区法院。老王常年在即墨经营,为了起诉自己竟然伪造居住证明,老张很是气愤,来到城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了老张的监督申请后,城阳区检察院立即深入社区展开调查,直追三个问题:是不是居委会开的证明?证明上的公章是真是假?居住证明里的那个单元户号是不是老张真在那里住?

结果,该居委会说:证明?没开过呀。公章,假的呀。单元户号,实地转几圈,不存在呀。搞了半天,老王为了规避即墨区法院的管辖竟然伪造了居住证明!

哼!隔壁老王怎么被罚了五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案中,老张和老王的户籍所在地均为青岛市即墨区,当事人伪造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在城阳区起诉,不仅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城阳区检察院遂向城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城阳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以司惩号立案,对老王开出了5000元的“罚单”。

啊!围观检察院怎么开展监督

今天我们涉及到的知识点呢,是民行检察职能之一: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例如: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等情况。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但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当事人未提出的,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履行上述程序的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

※要注意!这些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做:

◎伪造、毁灭证据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变卖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等侮辱、诽谤、打击报复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逃避执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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