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瓶装假酒 青啤很受伤


[日期:2021-04-30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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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在未经“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注册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青岛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厂长于某某使用青岛啤酒专用空瓶灌装生产啤酒,并向业务员刘某某运送该种无标签啤酒共计约1.5万包(规格600ml*9瓶/包),由刘某某销售给荆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该类型啤酒在登州路一家酒店对外销售期间,被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并报案。于某某多次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被上网追逃,2019年10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刘某某则于2020年8月被抓获(另案处理)。2020年4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以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移送起诉。同年8月6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0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保证案件质量,强化补充侦查引导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刘某某供称其经过某酒业公司总经理的同意后,才使用青岛啤酒专用空瓶灌装了该品牌啤酒,而于某某则称销售钱款均打入了该酒业公司的账户,其个人没有从中获利。除此之外,对于该案是否为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完善证据、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青岛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等人的证言,获取相关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并详细讯问于某某、刘某某合议过程、货款资金去向、是否获利等情况,构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综合部分证据,办案人认为,于某某未向公司领导汇报用青岛啤酒空瓶灌装该品牌啤酒的情况,这一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同时,于某某系为谋取个人利益,虽然货款最终进入公司账户,但属于公司应得利益,于某某即便最终未获得刘某某所允诺的“好处”,也不影响其定罪量刑。通过细致审查,办案人准确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提高了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主动释法说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向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时回应企业密切关注的诉讼进展等问题。2020年4月27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发函,授权其员工为公司代理人,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该公司对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的意见,询问是否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确保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本案中,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数额为于某某销售给刘某某的16万余元,检察官却认为,于某某与刘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数额依法应认定为刘某某对外销售的17万元。虽然犯罪数额提高了,但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积极向于某某宣讲法律政策、开展释法说理,于某某最终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制发检察建议,全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也暴露出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员工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抵制不当利益诱惑,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倒查机制等。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企业加强员工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并通过普法讲座、解疑答惑等形式,帮助促进企业强化合规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同时,检察官结合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辖区内其他啤酒企业制发了提醒函,提醒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提升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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