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检察相互协作 司法救助温暖民心


[日期:2019-08-26 16:09:00]
来源:李沧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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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两地检察官们的相互协作,让我外孙的司法救助事宜成功办理。你们不仅工作耐心细致,及时解决了我家的燃眉之急,还替我们减少了往返两地的麻烦,减轻了经济负担!特别是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们的无私协助,既传递了检察机关对老百姓的真切牵挂,也传递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情怀。”——李某甲拿着救助款连连向检察官们表达谢意。

突发变故陷困境

李某甲是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某村的村民,原本一家六口人,老两口已过花甲之年,家里主要的劳动力是女儿和女婿。靠着小夫妻在青岛的务工收入,供养老人、抚养孩子。日子虽说不富裕,但也衣食无忧。

平静的生活在2015年9月19日被打破,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在与其丈夫争执中致其丈夫死亡。因李某乙当时系孕妇,待其生育一名男婴后,于2018年4月8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十年……

孩子要生活、上学,李某甲老两口年龄较大且身体有病需长期治疗。靠着低保金等政府补贴,亲戚朋友接济,老两口做些零工、种些农作物,日子艰难地过着。

主动救助,两地联动显温情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在办理之前的一起司法救助案时注意到这个情况。了解到李某甲家里的情况后,办案检察官改变“申请才救、不申不救”的传统做法,变申请为主动,第一时间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最终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某甲外孙李某丙司法救助金一万元。

李某丙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第三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的相关要求,可以依法获取司法救助。

由于被救助人系未成年,又处异地,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李某丙外祖父李某甲为法定代理人。为避免老人两地奔波,在指导老人书写司法救助申请书后,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绿色通道”,第五检察部干警与老人居住地的沂源县检察院进行电话沟通并出具委托函,简化救助流程、压缩审批程序,以最快时间争取到救助资金。

司法救助暖人心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是法规里的释义。”用行动来诠释这70余字的,是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一次次耐心地释法说理和共情式沟通帮扶。

司法救助不仅解了困境被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更让他们感受到司法之温暖,国家之关怀。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办案中积极主动普及国家法律政策,做好司法救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得到了群众的点赞和高度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愿国家司法救助如冬日暖阳,融化受害人心中的坚冰,愿更多的受助对象能够重燃对生活的希望,愿更多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切切实实有获得感,让有限的救助金发挥最大的效应。”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远龙说出了全体检察干警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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