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瘦肉精”鉴定书不靠谱,检察官提建议


[日期:2018-12-10 1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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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举行青岛市检察院向青岛某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仪式,被建议单位青岛某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出席。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常委、特约检察员赫旭同志,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孙瑛同志作为第三方代表出席今天的仪式。仪式共分五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洪智勇同志宣读检察建议书

检 察 建 议 书

青岛某检测有限公司:

我院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上诉一案,涉案43条生猪肉含有“瘦肉精”的鉴定意见系贵司出具,由于贵司在检验程序上出现了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影响了本案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贵司鉴定意见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导致案件判决后被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并判决后,被告人仍不服判决,再次上诉,案件至今未能顺利审结。经我院审查认为,贵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检测过程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国家检测标准,对于“瘦肉精”司法鉴定应当具备的资质及遵循的方式、方法、程序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贵司在检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及标准进行操作,检测程序存在较大瑕疵。

二是贵司对检测流程审核把关不够重视,监督管理不到位,相关配套制度缺失。贵司虽然配备了相应的检测复核人员,也对《检测报告》进行了复查、复核,但就实际效果来看,该复核环节形同虚设,没有发现《检测报告》与原始检测数据、《抽样检验工作单》有关内容的矛盾和错误,未发挥出应有的复核监督作用。

三是贵司有关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鉴定资质证明材料,充分说明贵司对内部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专业化培训有待加强。同时,检测数据时间、数量上的矛盾,也说明检测人员检测时存在疏忽大意、工作态度不认真等问题,职业专业化程度不够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所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农产品检测得出的鉴定意见是确认有毒、有害食品的关键证据,是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武器。为了实现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必须树立证据意识,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为了防范今后鉴定意见出现类似问题,避免案件因鉴定意见出问题导致无罪的风险,建议贵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关检验程序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是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完善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遵守和采取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履行相应的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准确记录检测时间、检测数据;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严格依法开展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保障鉴定意见客观、准确。

二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审核管理,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提高《检测报告》的质量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监督责任划分给具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于检测时间、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等关键性问题反复进行核对;配备足够的复核人员,独立的对检测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复核,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设,增强检测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其意识到检测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制定对检测人员、复核人员的管理考核机制,对出现检测质量问题的人员,在考核、绩效中予以体现,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当的责任。

请贵司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建议书一个月内,向我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我院将积极配合贵司,共同规范、推进司法鉴定活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公诉二处检察官张紫薇同志通过多媒体示证,就检察建议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下面,我就检察建议的相关证据进行出示并予以说明。出示贵公司提交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了公司公章,显示发证日期2013年7月25日。但在农业厅备案的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日期2014年8月10日。本案辩护人也向山东省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山东省农业厅回复首次发证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因此,本案检测时,贵公司并不具备农产品检测资质,贵公司给司法部门提供的资质证明系无关材料。

下面出示贵公司提供的《瘦肉精类实验原始记录》,显示检测时间2015年8月13日,但贵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时间2013年8月8日至8月12日,二者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异。贵公司《关于原始记录检测时间情况说明》,填写记录时因笔误将2013年写成2015年,复核人员在复核时也未发现该问题,导致将有问题的原始记录进行了归档。

下面出示贵公司《检验工作单》,显示样品抽样量300g*2,但贵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样品量为650g,《检测报告》中的样品数量多于《检验工作单》的记录。贵公司的《情况说明》对此解释,《检验工作单》中标注的“抽样量300g*2,备份用样品量为300g”是每份猪肉理论上抽样数量要求,是估算的经验值,《检测报告》中的数量是实际的重量。而贵公司抽样人员未在抽样单中详细备注说明,造成了上述误解。

下面出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现场送达并签收检察建议书

青岛某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就落实检察建议发表初步意见

公司代表发言:

青岛市检察院向我公司下达的检察建议书,非常客观全面地指出了我们公司在刑事诉讼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说明我公司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漏洞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公司将对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完善司法鉴定文书内容,保障鉴定意见客观、准确。二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审核管理,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设,增强检测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们会吸取这次鉴定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感谢检察院给我们提出的检察建议。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常委、特约检察员赫旭同志同志发言

作为人大代表,今天参加这次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活动,感到形式新颖庄重,程序规范,效果良好。青岛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青岛某检测有限公司在刑事诉讼鉴定过程中存在检测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不满足就案办案,而是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该公司积极制发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充分体现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为与担当,相信被建议单位下一步整改落实工作肯定会收到良好的成效。

青岛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孙瑛同志发言

我感觉检察建议公开送达这种方式确实很不错,和以前传统的邮寄送达、当面送达有显著的区别。一是仪式很严肃,很庄重。对重点检察建议进行公开送达,实现了检察建议工作的仪式化。规范的仪式体现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二是引入了多媒体示证的方式,提高了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和针对性,更易于被建议单位的接受和整改;三是第三方代表参加公开送达活动,对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都是一种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会更加慎重,检察建议书的质量会更高,被建议单位也会更加重视对检察建议书的落实和整改,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成效,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本场宣告完毕,公诉二处及青岛某检测有限公司代表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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