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也是暴力


[日期:2018-09-02 08: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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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的一天,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青岛市江苏商会监事长雍永松一行来到即墨区检察院,是要与检察院商讨保护企业家问题?还是要与检察院展开合作?经过了解,原来他们是为维护一名叫张国祥的商人的合法权益而来。
 
  张国祥在即墨区海博家居开了一家“大自然”地板店,他来自江苏,是江苏商会的会员。据江苏商会监事长雍永松介绍,前几日张国祥向他们紧急求助,说他的家属受到宋某等人恐吓,心里非常害怕,情绪沮丧,已经不想在即墨发展,想回到江苏。他本人也担心那些人出来后还会找他滋事,于是恳请江苏商会能出面协调,帮助解决这件事情。
 
  听了雍永松的描述,即墨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办案人立刻知道他为何而来。就在前不久,即墨区检察院收到了一份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
 
  犯罪嫌疑人宋某以即墨区海博家居“大自然”地板店和“品上”灯饰店不给其安装地板、灯为由,在2017年12月31日到2018年1月5日期间,先后6次有组织地纠合王某某等多人来到“大自然”地板店和“品上”灯饰店,对店主进行辱骂、恐吓,用座椅堵店门、哄撵顾客并打砸物品,阻碍两家店正常经营活动,还将“品上”灯饰店店主夫妻打伤。
 
  接案后,办案人研究发现,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于是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引导他们对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了补充,特别是重点对认定犯罪嫌疑人宋某实施行为的前因证据以及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证据进行了补充。
 
  而另一方面,案件在定性上也存在一定争议。经过认真审核证据,检察官认为虽然两名被害人的伤势经法医鉴定都不构成轻微伤,嫌疑人的行为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多次恐吓、辱骂,但本案中所涉及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软暴力”。
 
 
  法律依据
 
  在《刑法》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中,对“软暴力”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都应该被认定为利用“软暴力”进行的恐吓,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海博家居是即墨区知名的家居卖场,客商众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犯罪嫌疑人宋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甚至影响到了即墨区的对外形象,具有涉恶性质。最终即墨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宋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检察官耐心详细地给雍永松一行讲解了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谈话中,检察官还得知犯罪嫌疑人宋某的行为使当事人停业好几天,经济损失不小,当即向雍永松提出让当事人做好同期营业收入证明,计算经济损失,收集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机关,届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4月10日,即墨区检察院收到了青岛市江苏商会送来的“秉公执法热情服务”锦旗和感谢信,感谢该院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涉企涉恶犯罪、公平正义执法、真诚法律服务。
 
 
  小贴士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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