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即墨区检察院:商业秘密≠有价商品----检企合力守住商业秘密


[日期:2018-12-10 17:00:47]
来源:即墨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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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上午,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青岛一企业在涉密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开向该企业送达检察建议,并结合公开送达,就进一步开展好检企共建工作进行交流。

即墨区检察院在办理姜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涉案企业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载体管理、保密知识宣传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漏洞。

为此,即墨区检察院向该企业建议:

强化保密宣传教育,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立警示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保密法治讲座、开展泄密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对企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加强技术保密协议约束力,把好人员准入关,适当提高保密津贴,增强员工尊荣感和凝聚力。

加强涉密材料技术管控,建立涉密载体使用、复制等登记制度,设立高级、多层访问权限,实施防复制技术,确保全程留痕。

健全保守技术秘密制度,制订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制度,适时将技术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体系。

即墨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义山主持公开送达仪式。

区人大代表、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兽医师杜沂平,区政协委员、即墨翰林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李德学,作为第三方代表受邀参加送达仪式。被建议单位的法务部主任作为公司代表参加了今天的送达仪式。

人大代表杜沂平表示,这次参与检察活动印象深刻,对检察建议这种工作形式有了直观的了解,这种形式很好,有利于提升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也有利于增加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

政协委员李德学表示,通过公开送达的方式向刑事被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说明检察机关没有单纯就案办案,体现了检察机关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也为企业提供了一流的司法服务,希望以后能够成为常态,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

被建议单位代表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不但在办案中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为企业发展建言建策、提供法律帮助,我们一定落实好相关建议。

检察官介绍

什么是商业秘密?

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检察官提醒:当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势较为严峻,它不断危及自主创新企业的生存竞争,还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制度、商业手段、传统文化等多重层面入手,来构建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抗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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