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利用在公司担任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违反保密约定和保密制度,用硬盘将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图纸)拷贝带走,并入职被告单位青岛某公司。被告人史某作为青岛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明知梁某某、刘某某的图纸和方案是被侵权单位所设计,仍将其在本公司使用,并指示梁某某将部分图纸和方案申请为本公司的专利。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梁某某、刘某某使用的被侵权单位的四项技术信息,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史某所控制公司的技术资料与产品的技术信息与上述四项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四项技术信息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10万元。
2019年12月12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史某、梁某某、刘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8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梁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9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三名被告人都曾在被侵权单位工作,史某离职后成立青岛某公司,从事与被侵权单位相同的业务,并招揽该公司技术人员梁某某、刘某某到其新成立的公司工作,利用从被侵权单位窃取的技术图纸申请专利、生产设备并销售。本案既涉及窃取商业秘密,又涉及通过雇佣掌握、窃取商业秘密的人员而取得商业秘密,还涉及明知是商业秘密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三名被告人的恶意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被侵权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行为予以严惩,宣示了司法保护合法商业秘密,维护公平、透明市场秩序的明确态度,有利于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有效引导侦查,指定鉴定人出庭,凸显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质效。
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三个技术秘点提出异议,并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该三个技术密点属于公知技术。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前提下,利用专家人才库中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对嫌疑人提供的三份鉴定进行了专业审查,最终专家意见认定鉴定方法有误,该三项技术秘点属于商业秘密。检察机关经认真审查并参考专家意见,不予采纳嫌疑人提供的三份鉴定。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查扣的其他技术图纸进行补充鉴定,最终成功认定价值1010万元的四项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依法提起公诉。
指定鉴定人出庭,保证司法公正公开。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当面对控辩双方和合议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一些专业术语和问题得以通过形象直接的阐释让法庭明晰,最终使合议庭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定三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总结案件经验,跟进普法宣传,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使用等方面容易出现法律盲区,结合案件办理情况,梳理了本辖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企业情况,同时就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交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查阅其他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形成本院知识产权企业普法模板。在大调研大走访及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中,均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与企业风险防范等作为一个重点普法主题予以宣传,延伸了案件的辐射效果,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切实保证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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