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福建厦门人,其在深圳经营贸易公司销售冷冻润滑油多年,并与广东某贸易公司有十多年的合作关系。2019年7月初,林某某接到广东某贸易公司的紧急供货需求,要求供货100桶“出光”品牌冷冻机油并发货至青岛市黄岛区某物流基地。因该冷冻机油紧缺,林某某为赚取高额利润,遂从网上购买了一种类似的冷冻润滑油,自行分装后贴上该品牌的商标并按照要求发货至黄岛,林某某每桶销售价格1580元,销售金额共计158000元。黄岛某物流基地收货后,在设备调试期间用了71桶冷冻机油,发现该批冷冻机油在设备里不能正常运行,遂将上述情况通过广东公司反馈给林某某,林某某又分两次发货122桶自己分装贴标的所谓正品冷冻机油用于清洗设备。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针对公安机关认定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不仅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该商品系其自己从网上购买品牌商标后使用于其他商品而成,应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用于冲洗设备的122桶冷冻机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检察机关认为,只要是被告人林某某制造的侵权冷冻油,均应按其销售价格计入犯罪数额。检察机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各项情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经充分释法说理,林某某认罪认罚。
出庭公诉
2021年9月9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冷冻油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林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充分履职尽责,对罪名与犯罪数额精准指控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本案的冷冻机油是被告人林某某从网上购买后贴上品牌型号后销售,故其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林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均称应当以林某某销售的100桶冷冻机油的158000元确定犯罪数额,后发货的122桶冷冻机油是免费赠送,用于清洗设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根据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林某某后发的122桶冷冻机油,其虽称是免费赠送用于清洗设备,但亦为其制造的假冒某品牌商标的侵权产品,故该122桶应与其销售的100桶一并计入犯罪数额。综合销售数量、犯罪金额等情节进行分析研判,依法审慎提出量刑意见,并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释法说理,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二)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在办案过程中秉承平等保护理念,注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人主体,对内资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当好被侵权者的“权益守护者”。因被侵权企业在国外,检察官多方联系在国内的涉案企业分公司,通过该分公司联系到国外企业总部,积极落实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认真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针对被侵权企业密切关注的案件诉讼进展、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等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及时沟通,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为了最大限度为被侵权企业挽回损失,在征求企业意见后,办案检察官积极敦促被告人赔偿损失,在检察官的多次奔走联系下,双方最终达成刑事和解。案件回访时,被侵权企业分公司主管对该案的办理给予了高度认可,称“检察机关不仅帮我们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帮我们保护了公司产品的品牌价值,真正做到了企业心坎里!”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